法定传染病要公布疫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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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4:22 深圳商报 | |
法定传染病要公布疫情 卫生部同时授权各地发布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李亚杰)记者从卫生部了解到,卫生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发布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2004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的《卫生部关于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规定,卫生部公布的疫情,包括法定传染病在我国发生的总体情况,局部爆发或流行的情况、控制情况以及采取的相关防控措施等。对一段时期内重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趋势分析,必要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 卫生部将以月报、季报、年报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和卫生部网站的“疫情发布”专栏上公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必要时授权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卫生部日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布本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具体发布时间和方式自行确定。 授权发布的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2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严管SARS研究实验室 30日,科技部明确提出SARS研究要坚持“五必须”:研究项目都必须在通过验收的P3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内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研究工作的,必须立即停止;已获准开展活病毒研究的单位,必须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实验室有关研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病毒样本的保存、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任何不具备保存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上交或销毁。 授权各地发布的2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12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医学专家平托(中)在汇报会后接受记者采访。当天,世界卫生组织医学专家和中方专家在广州迎宾馆会议厅举行汇报会,广州医学专家将近日在广州发现的一名非典疑似患者的治疗现状等情况汇报给世界卫生组织。新华社记者陈学思摄 (图片见PDF版A12版) 作者:记者李亚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