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施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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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7:28 荆楚在线-湖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谢登科)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4号国务院令,颁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条例》还对全国和局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地质灾害的治理和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