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明年向“烂尾楼”开刀 按期复工获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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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8:25 桂龙新闻网 | |
都市报讯光秃秃的水泥框架、仿佛城市怪物的“烂尾楼”,明年将从南宁市民的视线中消失。南宁市政府新颁布的《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简称《规定》)中明确,从2004年1月1日起,南宁市将向“烂尾楼”开刀。 七种方式处置“烂尾楼” 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停工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计划。未按期提出复工计划或未按计划处置完毕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处置期限内按以下方式处置,即: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设施;修改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按现状装修后竣工;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停建工程范围内的环境;具备条件的,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依法转让给其他开发商或单位续建;向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被收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方式。 工程复工需质量监督机构鉴定 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申请复工时需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核原始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并出具书面结构鉴定意见。经鉴定或经检测其结构安全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提出加固补强方案并报质监机构备案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无法加固补强的由原建设单位自行拆除。 按期复工可获优惠 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形成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按复工计划或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的,或通过司法程序、协议转让等途径改变项目开发经营权,其处置方案经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一是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按原土地出让合同或有效批文明确的地价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市计划、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即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是原项目在办理工程报建时,尚有部分应缴报建费用未交清的,经审核机构核准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减免。对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三是申请复工项目原已完成的各项报建手续,经原审批部门验核在原件上盖章确认后,继续有效或予以延期。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后,在原批件上签署同意变更意见或核发新批准文件。四是对原报建时已办理工程招投标和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建筑承包单位未发生变更的项目在申请复工时,可不另行组织工程招标,但须补办安全监督手续。五是按原审批施工图设计复工的项目,可不再申请施工图审查。 超期“烂尾楼”将被拍卖 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期限处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土地、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确定新的建设单位,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新的建设单位签订《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处置建设责任书》。(记者李爱金) 名词解释 长期停工建筑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手续并开工后,中止施工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长期停工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来源:八桂都市报 责编:蒙文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