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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改“两岸婚姻制度”: 免去探亲苦增加长期居留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8:42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12月31日消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完成大翻修,有关两岸婚姻制度即将有重大调整。台“陆委会”指出,新制最大的差别,就是免除“探亲”期的两岸往返之苦,可以直接在台“团聚”。此外,增加“长期居留”制,在生活、工作等方面取得许多便利与权益。

  新制的两岸婚姻,取消过去大陆配偶须往返两岸的“探亲”期,而是依结婚时期的长
短与不同状况,区分为“团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等4个不同阶段。

  关于“团聚”:结婚后即得申请来台团聚。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个阶段不能在台湾地区工作,如果非法打工,将会被强制出境,同时管制再次入境的时间。

  关于“依亲居留”:即结婚来台团聚满2年或未满2年但已生产子女,可以申请“依亲居留”。台当局将考量两岸婚姻数量、移民政策、人口成长率、社会福利成本等各项因素,对“依亲居留”采总量管制,订定数额。大陆配偶在此阶段,得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许可在台工作,亦即,必须申请工作许可。

  关于“长期居留”:这是新制调整增设的阶段,即获“依亲居留”后,居留满4年,每年住满183日及符合积极要件,得申请在台“长期居留”。原则上没有居留期间的限制,不须申请工作许可,即得在台工作。有关数额方面,台当局仍须考量两岸婚姻数量、移民政策、人口成长率、社会福利成本等各项因素,订定数额。

  关于“定居”:大陆人民“长期居留”2年,每年住满183日外,经查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提出丧失大陆地区户籍证明、有相当财产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符合国家利益等积极要件后,得申请在台“定居”。

  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新制,有关两岸人民结婚或离婚的方式或要件,“结婚或两愿离婚之方式及其它要件,依行为地之规定”;“判决离婚之事由,依台湾地区之法律”。由于现行审查大陆人民入境台湾的事由,尚无所谓的“结婚事项”,因此,目前两岸婚姻,绝大多数是在大陆依当地相关规定,进行结婚登记。

  但是,“陆委会”法政处指出:由于新制实施日期,有待相关部会完成子法与制度接轨,并由“行政院”依“两岸条例”第96条规定,宣布指定实施日期。据了解,新制可望在明年3、4月上路。

  (潇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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