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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先有“怀疑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9:13 生活报

  刚刚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以法规的形式规定,新闻记者享有知情权和无过错合理怀疑权,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有关专家称,该条款如能最终获得通过,将是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方面的一次较大突破。应给媒体知情权

  媒体的知情权就是公众的知情权。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没有了媒体,作为个体的公众就等同于聋子和瞎子。因此,给媒体足够的知情权,是保障公众权利的必要措施。

  对此,哈市一位资深记者说:“有些部门防记者和防贼一样,如果采访涉及到敏感问题,他们就千方百计阻挠你,生怕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不便。在中国,记者的处境其实非常尴尬,很多部门根本就不情愿接受采访,动不动就‘无可奉告’,好像工作的事是他们个人的私事一样。”这种对媒体的冷淡其实就是对公众的冷淡,对媒体的防备就是对公众的防备。必须要有怀疑权

  深圳的《条例》所提出的无过错合理怀疑权,就是为了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犯罪的主观故意性。该条例建议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职务行为的舆论监督作用。

  然而,这种权力给媒体和公众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媒体会不会滥用这种权力?对此,省内某实权部门的领导对记者说:“我觉得,现在媒体的公信力在下降。今天‘造谣’,明天‘辟谣’,横竖都是新闻。如果给了你们‘怀疑权’,那作为公众一员的官员,是不是就没有了个人隐私?是不是就会因怀疑而受到‘诽谤’?一旦如此,领导的威信又从何而来?工作又如何开展?”

  对此,哈工大人文学院的王雅林教授说:“在国外,公众人物尤其是政府官员,都不能以私事为由拒绝采访。因为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公众的利益。”

  为了保障宪法赋予公众的权利,就要允许媒体有怀疑权,允许在表述中出错,这样才会使舆论监督落到实处。在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错误陈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达自由获得所需的“呼吸空间”,我们有时得忍受一些错误,深圳的做法无疑是一种进步。(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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