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近百万被判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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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9:16 南方都市报 | |
贪污近百万被判12年 原乙烯公司房改办主任苗兴文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高院终审改判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前日,原广州乙烯股份有限公司房改办主任苗兴文涉嫌贪污93.95万元公款案判决,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对这宗一审判决无罪案件作出改判,以贪污罪判 事发:借房改贪污近百万元 苗兴文今年45岁,2001年12月18日,因涉嫌贪污被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查,1999年2月9日,苗兴文明知由其弟媳妇李×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州伊顿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顿公司)没有办理房改事项的能力,仍代表乙烯公司与伊顿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为138.6万元。之后,苗兴文又与广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侨公司)洽谈,约定以伊顿公司名义委托广侨公司办理乙烯公司房改手续,代理费为20万元。 后来,李×情之弟李×稳根据苗兴文的通知,分两次到黄埔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支取了乙烯公司支付的代理费共计103万余元,并在苗兴文的授意下,将其中10万元划至广侨公司。 抗诉:省高院认定其犯贪污罪 今年2月,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无罪的一审判决。省检察院提出抗诉。11月10日,该案二审开庭。省高院终审认为,广州中院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前日,省高院委托广州中院对该案宣判改判结果。 省高院改判理由是:首先,苗兴文具有贪污故意,明知广侨公司有代理能力且价格远低于138万元,却以乙烯公司名义与伊顿公司签订合同。其次,苗兴文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客观行为。现有证据证实,转入伊顿公司的93.95万元公款完全是由苗兴文一人控制。 省高院最后认为,苗兴文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