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局出台新办法 个人出租房屋税率降到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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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1:06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 从2004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获得的收入将以5%的综合税率计征,出租房屋不再按居民住房和商务住房进行区分。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后,原来需要房屋出租人填写的8张税票减成1张;个人出租房屋承担的税负将从现在的20%左右减少到5%。 市地税局征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 新《办法》实行后,房屋出租主的税负将大大减小。从明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费将实行“两个税收率,一个返还率”。“两个税收率”指个人出租房屋按实际收入的5%综合税率计征;个人转租或再转租以及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按取得收入的2.5%综合税率计征;“一个返还率”是指税务机关将依据实际入库的代征税款的5%比例向代征人返还手续费。不过,市地税局征管处有关负责人强调,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性,所以本《办法》的综合征收税率只涵盖上述7种税率,个人所得税仍按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 房子出租要交税,可税款应该交到哪里?根据新《办法》规定,各项税费将采取“委托代征为主,税务机关征收为辅”的征收方式。各级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税务机关认可的部门或单位,将成为个人出租房屋各项税费的征收主体。不过对于零星的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房主仍可以到税务机关完税。而且从明年起,外籍个人、港澳台和华侨也将纳入本《办法》管理;个人出租的房屋不再按用途(即居民住房和商务住房)进行区分;同时不再考虑营业税起征点。(张迪郑奕秦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