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万元遗产终于有了公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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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2:51 石狮日报 | |
案件回放 2003年4月19日上午9时左右,从泉州市丰泽区泉秀办事处灯星公寓B-502室传来女子的惨叫声,一名女子惊恐万分地逃出阳台,其后紧追着一名手持利斧的男子。居住在隔幢楼房的居民被眼前的一幕吓呆了,目击者见到该女子被持斧头的男子砍倒在阳台上后立即报案。丰泽区公安分局110巡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时,发现该男子已倒在该女子身边。他们脸部 经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勘察后查实,犯罪嫌疑人为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永安村的赖世香(男,38岁),当天上午赖世香到洛江区马甲镇永安村杜春花(女,32岁)的租住处,用一把斧头将其杀死,后又用三角刀刺中自己的胸部自杀身亡。 据介绍,死者杜春花生前在泉州宝洲路小商品批发市场卖服装,1987年12月嫁给赖世香,1992年生有一子。199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男方一直想复婚,但遭到女方的拒绝。 另据了解,赖世香,个子不高,1.58米。1984年前后与前妻尤某结婚,1985年生有一子。后前妻尤某不慎染疾身亡,年纪轻轻的赖世香将孩子交给大哥抚养,并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与杜春花结婚,结婚后杜春花才知道赖世香以前的这些事情。后来夫妻双方一同进城做生意,赖世香从事钟表生产经营,几年中手头略有积蓄。可是赖世香也是个拈花惹草的家伙,为此夫妻的感情开始恶化,1998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 离婚后的赖世香同时与几个女子有染,其中一女子为了报复赖世香,向有关部门揭发其偷税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赖世香涉嫌偷漏税罪,并于2002年10月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执行逮捕,2003年1月转取保候审。2003年4月,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4日,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刑事案件,2003年4月16日赖世香到鲤城区人民法院领取起诉书。 家属诉争 在勘察时,丰泽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案发现场的客厅内发现2万元现金。由于两名死者家属对这笔钱的所有者说法不一,刑警大队遂通知双方家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刑警大队即将这2万元现金移至法院处理。 2003年10月16日,杜春花的继承人把赖世香的继承人告上了丰泽法院。于是引发了女方家属祖孙3人与男方家属祖孙3人对簿公堂。 原告一79岁的杜丕伙、原告二69岁的吴莲以及原告三10岁的赖永某称:该2万元现金为杜春花所有,为事发当天杜春花准备到石狮批发服装的进货款(同时提交了相关证人的证言);被告一赖弈义、被告二74岁的杜鹤治以及被告三18岁的赖来成则称:该2万元现金为赖世香出门时随身携带的,欲到鲤城区人民法院交纳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而现金在案发时掉落在杜春花租住房客厅的沙发上。被告一方同时提交一份赖世香弟弟的证言(但因证据不足不被采纳)。据了解,原告三和被告三是同父异母的兄弟。 在法庭上,双方的代理律师都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代理律师白向阳认为:现金即货币作为民法上特殊的种类物,根据民法理论,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即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本案中2万元现金发现于杜春花的暂住处灯星公寓B—502室客厅的沙发上,该现金为杜春花所有,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赖世香将2万元现金带进灯星公寓B—502室,该现金应该归杜春花所有。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属于特殊的动产范畴,其法律性质不同于一般动产,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是“所有与占有的一致”原则,依此原则,货币的所有者必为货币的占有者。本案诉争的2万元,是丰泽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丰泽区宝洲路灯星公寓B—502室客厅沙发上发现的,杜春花是丰泽宝洲路灯星公寓B—502室的租户,案发时承租并居住在该房屋内,赖世香并非该房屋的住户,且赖世香与杜春花已离婚。该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从举证责任的分担角度分析,本案原告主张诉争2万元属其所有,其提供证据证明2万元是在丰泽宝洲路灯星公寓B—502室内发现的,而杜春花是该房的租户,在案发当天仍租住在该房屋内,至此,原告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反诉主张诉争2万元属赖世香所有,但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对赖世香是否携带2万元进入丰泽区宝洲路灯星公寓B—502室,被告并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万元现金系掉在杜春花租住的租房里,原告其实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而被告不能证明赖世香准备去鲤城区人民法院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事实,也不能证明赖世香将2万元现金带进灯星公寓B—502室的事实,更不能证明赖世香将2万元现金掉落在杜春花租住处客厅沙发上的事实。 因此,根据“货币占有推定为所有”原理,法院于日前当场判决这2万元现金归原告所有。 图为日前送达的法院判决书。(戴晖文/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