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谁能裁决“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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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4:45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孙振军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2月27日下午召开第6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共中央建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可能被修正的《宪法》第13条中有这样的内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什么是“国家”,谁才有资格代表“国家”?本人已做过专门阐述(见12月26“青年话题”)。现在还有一个问题亟待澄清:当“国家”依照有关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时,将依照什么程序、什么标准、什么尺度对公民进行补偿呢?特别是,该由谁来裁决、认定这种“补偿”的公平、合理与否呢? 随着政治文明不断推进,我们相信,权力将逐渐退出市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即使为了公共利益而体现国家意志,也不会将国家行为转变成直接的市场行为。也就是说,今后,国家将不会再干那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长的事。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并审视我国体制改革的方向,我们不难判断今后国家的行为将会通过经济杠杆作用和“经济人”的行为来实施。而“经济人”的共性与灵魂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无意识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亚当·斯密语)。还有“经济人”寻租权力问题、地方政府与民争利问题,等等。最令人担忧的就是寻租权力活动,可能是违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这些都极易让被征收、征用私产的公民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窘境。 近一个世纪以来,从党和国家的伟人、元勋到镇守一方的“封疆大吏”,再到普通的党、政基层干部,都曾无数次发出过这样的感叹:“多好的人民啊!”这在史料里和纪实文学作品中,可谓俯拾皆是。为什么?因为我们的人民确实好,一说是国家需要,往往是要地给地、要房扒房,不讨价不还价,舍小家顾大家。即使在市场经济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的今天,群众一听说是国家需要(尽管其中有不少行为是假国家之名),也很少有硬占着土地、房产不通融的。纠纷、争执、矛盾、诉讼和前不久报道的自杀、跳河乃至不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的不断产生,根子究竟在那里?很简单,就在“补偿”二字。可以说,弄清了谁代表“国家”,再解开谁才能裁决“补偿”,这一范畴内的很多问题都可能迎刃而解。 按照英国的约翰·洛克和美国的潘恩、杰弗逊的西方古典自由主义观点,正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和私有财产,人们才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政府和国家。法律就是现代社会的契约,《宪法》更是契约中的契约———因此,人们才推崇它为母法。尽管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人民手中的权力是最高和最后的,但“人民”毕竟是一个空泛甚至是有些虚无的概念———打个比方,假如我认为我的私产被国家征用后得到的补偿不合理,是不可能让全国人民都站出来替我说话的。因此,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才提出:“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应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下会怎样使用它的权力,并根据对此的了解来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 由此看来,明确一下或者专门制定一个国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补偿”的规则,是十分必要的。任何一部法律,都应力戒模糊化与可能产生的歧义,确定前能够想到的疏漏,应尽最大可能地给予补足。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