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谁为王怀忠“边贪边升”负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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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5:26 新京报 | |
作者:苏中杰 第三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高官王怀忠,受贿案值达人民币517.1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值达人民币480.58万元。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恶迹遍阜阳、酿灾于人民的王怀忠,竟能以平均每两年加官晋级一次的速度,由阜阳地委的副书记升到书记,由书记升到副省长。而与“升官大跃进”相同步的是,是他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 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王怀忠本人的罪恶,一个是王怀忠“边犯罪边升官”的事实。对于前者,当然由王怀忠本人负责,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公正的判决。但对于后者,谁来承担起责任? 干部任用主要是由上一级领导和组织考察后决定。那么能把关干部提拔的上级领导,看不到王怀忠搞得怨声载道吗?当然,贪贿有一定隐蔽性,一时难以发现,可是一年发现不了,两年发现不了,贪贿到近千万还发现不了,这样的把关让人担忧。 就是贪贿问题发现不了,那么群众意见那么大,反映问题的群众那么多,这些呼声和反映出的问题总要查清楚吧。即使一时查不清,总该先让他原职不动,不宜迅速提拔。 就算群众的意见不可靠也弄不明白,那么,王怀忠的“政绩工程”是实物,有目共睹,是真是假,是虚是实,是利国利民还是劳民伤财,对此类基于常识的基本判断还是有的吧。 “用人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之所以“最大”,因为用人的腐败是腐败之母,不铲除的话,反腐败就永远是割韭菜式的。让用人者对自己选上来的人负责,这是当前铲除腐败的有效办法。2003年12月,广东省在干部人事改革方面出台的八条措施之一,就是“用人严重失察者,必须追究考察者责任”,这条惩治措施是应该法律化的时候了。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