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结中国银行总行3500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5:46 新华网 | |
在执行一起标的额为3500多万元的金融机构借款纠纷案时,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顶住压力,不畏权势,远赴海南、北京执行,使这起棘手难缠、标的大、干扰多的案子圆满执结,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中信实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中国银行三亚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1日依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中国银行三亚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又不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的财产,青岛中院依法裁定其上级主管机构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为被执行人。在法定还款期限已到的情况下,海南省分行不但不履行义务,反而办公室不让进,行长不让见,还威胁要执行法官走着瞧。无奈之下,青岛中院依法裁定中国银行总行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中国银行总行时,该行更不把青岛中院放在眼里。鉴于此,青岛中院的执行法官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扣划了中国银行5853万元的国库券。在扣划的过程中,执行员张德成、陈青林等同志耐心细致地宣讲法律,同时运用执行艺术与技巧,采取灵活措施,最终使使中国银行总行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次日一次性支付现金3500万元。(作者/青青):(来源:中国法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