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公布 强制拆迁被严格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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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1日05:54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据中央电视台2003年12月31日消息建设部31日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拆迁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程序进行了规范。《规程》将于2004年3月1日开始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拆迁仲裁申请、做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等工作必须具备条件、进行的程序和所需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拆迁人申请仲裁必须先进行调解 针对当前拆迁评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设部已经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将于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起草城市房屋拆迁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拆迁司法救济途径。 强制拆迁要进一步规范 在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对强制拆迁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是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工作规程》规定:未经仲裁,不得实行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同时要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拆迁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 房屋拆迁要进行听证 另外,《工作规程》还明确要求建立拆迁听证制度,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进行听证。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称:《工作规程》要求,如果拆迁中,没有达成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听证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