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拆迁有法制裁 今年开始拆迁将建立听证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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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1日07:25 新华网 | |
从今年3月1日起,拆迁单位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建设部近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规定的。 据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介绍说,由于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建设部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自20 从今年开始,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7个方面要件。而且,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记者还了解到,新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徐曼)(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