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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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1日08:48 现代快报 | |
据《北京晚报》报道建设部2003年12月30日晚签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该规程能够更大程度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裁决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对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裁决需要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作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以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 《裁决规程》中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规定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裁决规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裁决规程》还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相关资料,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