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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彰显(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1日08:54 华商晨报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沈阳市第“001”号新人
法律援助走近普通农民工
不满16岁也可办居民身份证
被救助者对新救助站十分满意
物业管理一直是个难题
孙志刚骨灰返乡,亲人悲恸欲绝
  2003年的中国可以称作“公民权利年”,政府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大多带有“亲民”及“维权”色彩,这一方面体现了“民权”的觉醒,另一方面说明了政府对“民权”的尊重。

  强烈的“亲民”色彩并没有将法律的公正掩盖,各项条文的设置客观、理性。“亲民”但不“偏袒”,充分显示了我国法制建设日趋成熟。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003年,我们欣喜地在各项法律、法规的字里行间看到了这一执政理念的光辉。

  No.1

  结婚“自己说了算”

  名称: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变化:申请结婚离婚的手续简化,废除了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规定,自愿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只需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携带男女双方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照片,就可以登记结婚。

  另外,新人是否婚检,也从强制改为自愿,不作硬性要求。

  点评:结婚真正成为个人的“私事”了。今年“十一”期间各地的结婚热潮充分显示了新婚姻登记办法的受欢迎程度。

  结婚是人的基本权利,新条例对单位证明和强制婚检的取消既体现出政府保护和尊重人的基本权利、转变政府职能的全新施政理念,又要求公民提高法律、责任意识,在享受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同时,新办法的实施也引发了一些争论。有人认为,婚姻登记手续简化的同时,易造成一些“问题”,比如草率结离婚,婚检备受冷落藏隐患,防止重婚骗婚的难度加大等。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这些问题是一开始就预见到的,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就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从社会学的角度,这是一个社会应当付出的正常代价,政府不能为了减少这种代价而对公民的权利有所剥夺。

  把属于公民的权利完整地还给公民,是一种时代诉求,更是一种值得我们永远关注的时代命题。

  No.2

  从收容到救助

  名称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变化 取消了强制收容,把救助完全变成了一种自愿行为,实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

  公安机关淡出救助管理领域,公安机关只有告知、引导、护送义务,不能命令、要求、指示;

  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界定范围比过去更窄、更明确;

  救助站吃皇粮,不再吃杂粮。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背景 提起收容办法的改革就不能不提到震惊全国的“孙志刚事件”。2003年3月17日,27岁的孙志刚在广州街头因没有暂住证被派出所民警当作“三无人员”收容。3月20日凌晨,身患疾病的孙志刚遭到8名被收容人员的两度殴打,于当日上午休克死亡。

  惨剧发生后,案件得到迅捷、严肃、公正的处理。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新办法正式施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点评 2003年中国法治建设中最令公众振奋的战果之一,也许便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以一个人的生命间接换来一项不合理法规的废除,以及一项契合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的法规出台,代价是惨痛的。然而,面对法制还很不完善的现实,公民、社会和政府没有回避,而是直视弊端并奋力革除,已经显示出社会进步的力量,也显示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巨大决心和热情。从“孙志刚事件”开始,2003年的中国社会法治建设一直贯穿这样一条主线:革除制度性的弊端,关注普通人的权利。

  No.3

  没钱也能打官司

  名称 《法律援助条例》

  内容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民事、行政事项包括: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公民对以上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5种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条件限制,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人,无须审查经济困难状况。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非常简单,只要符合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准备好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就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一旦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就可以享受到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

  点评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首次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践工作将逐步摆脱过去单纯的道义色彩,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是一个国家文明标志的重要体现。其精神内核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精神。只有通过国家的行为,为穷人和低收入者提供法律援助,让人人都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才能真正体现宪法精神。

  另外,业内人士认为,“政府负责”的潜台词首先是“政府埋单”,这有助于调动律师积极性。

  No.4

  身份证不能随便查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内容 与原有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更加完善:

  满16周岁的公民也可依照相应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只有人民警察在特定的情况下,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只有公安机关对依照刑事诉讼法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公民,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上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点评 公民的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事关每个公民,因此,这部法律与我们每个公民都休戚相关;而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国家管理的全部系统几乎都与居民身份证有联系,税收、社会保障、福利等都是如此。

  该法充分体现了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核心的地位。在法律责任条款中,该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体现了身份证查验机关与身份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也意味着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中行政管理观念的转变,即身份证制度正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No.5

  肇事逃逸受重罚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内容 ①技术检验社会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进行检验,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任何国家机关、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交通机关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②有轻微交通事故可以私了、高速飙车将受重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③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画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点评 天赋人权,但人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交通规则实际上是对人们通行自由的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使所有人都有更好的通行条件。所以肇事逃逸这种视他人生命为草芥的行为理应受到严惩。而执法者是大众权利的维护者和保障者,而非赐与者,一个个“不得”使执法者的“权力”有所规范。

  凡事都有规矩。这部法规的出台显示了我国的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

  No.6

  弱势群体受关注

  名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

  内容 即使在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内,也要保障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的权益。

  名称《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首个地方强制性劳动保障法

  内容 劳动保障部门对于企业无正当理由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扣押拍卖价值相当的企业财产,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点评 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责无?源囊逦瘢喽杂谏缁岬摹傲夹摹保墒鞘迪终庵忠逦竦淖詈檬侄巍S昧⒎ǖ男问教逑侄匀跏迫禾宓摹肮刈ⅰ保得魑夜ㄖ蔚娜诵曰魇疲菜得髦泄闹澳苷印熬旃摇毕蛭傩瞻簿永忠怠⒆杂缮钐峁└@母@易洹?

  No.7

  业主可炒掉物业

  名称《物业管理条例》

  内容 物业管理权属于“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是权利主体,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

  买房前要签“物业管理公约”。开发商在卖房前应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在卖房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买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设施,不得改变用途擅自处置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最高罚款20万元;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所得收益归业主;

  不交物业费,将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 新的经济活动总是会带来新的社会形态及新的社会关系,进而要求法律界定这些新型社会关系的责权利。《条例》明确了业主、业委会与物管公司之间互为依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既使业主成为物业管理的实实在在的主人,又没有对其“偏袒”。

  长期以来,业主和开发商及其物业管理商之间的矛盾一直是不绝于耳,尽管一部条例的实施不可能一次性从根本上根除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中许多积弊已久的疑难杂症,但至少可为该问题的根本解决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所体现出的对财产权的尊重、对“承诺”的监督和维护意识,已使其潜在的内涵和意义远远超越了自身的行业属性,在更深的层面上唤醒并提高了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No.8

  刹住急卖国企风

  名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背景 该条例原计划2003年底出台。非典之后,地方政府掀起了一股急卖国企的风潮,要趁着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时,把地方的国有资产尽可能多地出售。这其中不仅有地方政府的利益安排,也可能有官员和国企经理层的个人利益安排。该条例的提前颁布,实际上是把这股风给刹住了。

  解读 条例把以前模糊不清的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了明确的划分,相应地在管理体制上也进行了切分。

  另外,条例第一次把国资出资人地位进行了国民待遇化,强调了在国有资产各种不同的实现形式中国资与其他性质的资产享有同等权力。对于出资人而言,除了原来国资管理中资产的保值增值之外,条例还强调了随股权而衍生的人事权和企业的重大决策权。

  点评 国企的经营问题,就全世界而言都是一个难题。从内容上看,该条例旨在通过明确出资人的方式来缩短国有资产的代理链,进而加强国资的监管力度,但仅靠一部法规就改变中国国企现状,也是不现实的。

  计划经济时代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数以10万亿计的国有资产,它是全体人民的共有财产。虽然经过数十年的实践,多数专家已对“国退民进”达成了共识,该条例的出台表明政府对“急卖、贱卖”的否决态度,对稳定大局而言,有着积极的作用。

  No.9

  严防黑钱被洗“白”

  名称《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背景 在此法出台之前,沿海地区的洗钱行为已经大量出现。一方面是犯罪分子的黑钱不断被洗白,另一方面是国家公务人员贪污腐化得来的赃款不断被洗出国外。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河南省汝州市原市长徐中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受贿案的主犯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原处长王建业、吉林省工会原副主席薛景文这样的案犯,不明来源的收入均出现在国外就是最明显的例子。

  从1月13日到15日,央行以一日一令的速度先后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与《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把原来供金融机构参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指引》提高到法规的层面。

  点评 反洗钱无疑属于高级金融监控活动,但这项本属纯金融领域的法规在现阶段却与中国广大老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客观地说,这部法规的出台已经是亡羊补牢。在中国经济活力四射但法治不健全的时候,扎紧反洗钱这个篱笆对保护国内经济改革的成果尤为重要。

  No.10

  行政许可有范围

  名称《行政许可法》

  要点强化听证会机制,追求程序公正,制约黑箱操作;限制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模腥ㄒ婪ㄒ笈獬ァ?

  点评 有了赔偿制度,会促使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时首先想想“我的行为是否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了赔偿制度,公民与政府才真正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该法的通过对我国法治建设更为深远的影响是:它的实施将使中央部委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被“剥夺”。只有在法定范围内才能设定许可,它宣示了一个规则:除法律规定的范围外,都是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是人权观念在立法中的一种深化。

  No.11

  向价格垄断说“不”

  名称《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要点经营者之间不得以协议、决议和协调等串通方式进行价格的制止、维持和变更。

  点评 市场经济的要旨之一就是企业的自主定价,但在这个大前提下,对企业定价的约束也必不可少。中国经济进入买方市场以后,大量商品由于市场竞争的关系,价格情况不断发生变化。在此期间,大企业或者行业组织试图利用市场地位来主导价格变化的案例不少,比较著名的就有彩电业的数次“峰会”、民航的“机票最低折扣”两例。

  就在彩电峰会的几次限产保价自律协议无果而终、民航的禁折令也随着自身的改革而烟消云散时,这部法规及时出台了,充分显示了政府对市场动向的洞察力。

  经济不断变化的中国需要对价格的制定责任有更明确的厘定,这部只有短短16条的法规被人们认为是中国反垄断法的雏形。“算得上是一部良法,”业内人士说。

  No.12

  公安办案有“说道”

  名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内容 刑讯逼供取证无效;卖淫嫖娼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得当场处罚;个人被罚2000元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讯问查证违法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患严重传染性疾病者不能实施行政拘留;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收据被处罚人有权拒缴;公安机关扣押财物有限期:15日;精神病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要求强化行政执法的人权意识。

  点评 见诸报端荧屏的、有损公安形象的,也是老百姓意见最大的,不是个别公安在执法过程中的吃拿卡要甚至刑讯逼供,而是在于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执法不公,不尊重当事人人权。

  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标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有一个就是程序合法。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就不会有真正公正的权利。公正合理的程序不仅是实体正确的重要保障,而且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办案应实体和程序并重,该法规对此做了具体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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