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胎无需单位出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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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1日09:2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高玲) 就像结婚登记不再由单位出证明一样,符合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也将不再由单位出,而改为公民个人来提供。这是昨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 新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据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此举主要是为了体现新条例“以人为本”的原则,个人的情况还是个人最了解。 但为了防止个别人钻空子,将来此项规定还可同公民的诚信制度联系在一起。 条例适当照顾了再婚夫妻生育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此外,晚婚晚育奖励待遇方面,除了将妇女的晚育假从原条例的增加十五天增加到三十天,晚婚假和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均保持原条例不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链接 《上海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提请审议 封闭式小区不准“住改非” 业主改变物业用途,将住宅改为非住宅,将受严格限制。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悉的。 业主改变物业用途,将住宅改为非住宅,或者将非住宅用房改为住宅,是引发相邻纠纷的重要起因。而即将提请审议的《上海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将对此做出专门规定。《规定(草案)》中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下列情况一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封闭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非沿街底层的住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记者高玲) 市人大通过《上海市旅游条例》,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旅游经营者三种行为会受罚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而擅自使用等级标志、称谓的,或者虽已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标志,但使用等级标志、称谓不实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旅游经营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旅游集散站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经营旅游线路的交通工具进站营运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高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