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外飞来异物砸死人 法院判高速公路公司无过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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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1日13:09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重庆12月31日电(方剑磊、李永文)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却被飞来异物击中头部死亡。死者家属以管理失职为由将高速公路公司两度告上法庭索赔。重庆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无过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1年,汪某驾车由成都回重庆。车行在成渝高速公路上时,车前方挡风玻璃左上角突然飞进异物击中汪的头部,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重庆市高等级公路行政执 汪某的妻子黄某认为,其丈夫购票后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就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且撞死其丈夫的异物是农用车上断裂的零件,说明高速公路公司违背了有关高速公路的管理规定,放入了禁止在高速路上行驶的农用车。黄某因此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丈夫死亡补偿金6万多元。 成渝高速公路公司称,撞死死者的异物虽然是农用车零件,但不能说明农用车就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一审中,重庆九龙坡区法院认为,因无法证明异物是从农用车上掉下来的,只能证明系空中来物,因此无法证明成渝高速公路公司有失职行为,于今年4月份判决汪某的妻子败诉。黄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一中院,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