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版旅游合同:旅游者同样受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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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1日22:47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1月1日电(记者张建松)从2004年1月1日起,上海各旅行社就将使用2004版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与旅游者签约。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版旅游合同与2001版相比,在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的同时,对旅游者的某些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新版的合同示范文本首先对旅游投诉、服务质量纠纷的解决等内容作了相应的补充和调整,增加了上海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机构的联系方式,使旅游者投诉的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还就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服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航空、轮船、铁路调价或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而发生的纠纷,在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进行了约定:“乙方(旅行社)保留因国家政策性调价而变更旅游总价格的权利,但乙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乙方(旅行社)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与2001版相比,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更注重保障旅游者的旅行安全。无论国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特别告知”中均强调了“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并增加了旅游者有权得到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和服务的条款说明。同时“特别告知”中还增加了“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的告知内容。 上海自2001年在全市推行使用出境、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来,受到旅行社和广大旅游者的普遍欢迎。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约束了双方的经济行为,规范了旅游市场的秩序,使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契约纠纷明显减少。 2004版的合同示范文本是结合近年来旅游行业发展的特点和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凸现出的新问题,在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旅行社经营过程中正当利益等方面重点作了修改和补充。此次改版是上海市旅游委在广泛征求全市各旅行社、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基础上进行的,来自第一线的信息使修改后的合同示范文本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上海市旅游委有关负责人认为,旅游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购买旅游产品的旅游者无法在事前检验旅游产品的质量。同样,作为生产与销售旅游产品的旅行社企业,事先也无法预料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来自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的影响。新版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体现公正、公平、维权的特点,既规范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也规范了旅游者的行为,同时对在国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众多纠纷也有一个公正的解决办法,为上海市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