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神智不清误认男友 歹徒动邪念乘机强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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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08:39 新华网 | |
女青年醉酒后神智不清,误将歹人当做男友,而24岁的汪浩则乘机占“便宜”,冒充该女子男友将其强奸。2003年12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强奸案,并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汪浩有期徒刑3年。 现年24岁的汪浩系河南省淅川县人。不久前,汪浩来到郑州打工,租房居住在郑州市中原区于砦北街63号。2003年9月12日凌晨,汪浩在其租住楼下,看到女青年王某醉酒后蹲在地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浩明知是醉酒的妇女,而利用其醉酒后神志不清之机,采用欺骗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 : 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为:(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利,或者说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和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所谓暴力方法,是指对妇女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以使妇女不敢或不能反抗;胁迫是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以使妇女不敢反抗。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丧失反抗能力,或者是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或者无力反抗的状态,而达到奸污的目的的方法。例如,将妇女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妇女昏迷、患病,或者利用妇女熟睡冒充其丈夫等等。(3)该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汪浩趁他人醉酒,以送其回家为由,将其骗至其房间内,利用他人醉酒后神志不清,误将其认作是其男朋友之机,对妇女进行奸淫,其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此对其定罪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作者/张胜利马伟利):(来源:中国法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