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满执行刺杀法官 故意杀人被判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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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09:57 新华网 | |
新华网乌鲁木齐1月2日电(记者贺占军曹志恒)曾轰动全国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韩文江被刺案的被告人冉恒,日前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冉恒曾在新疆盐湖化工厂大发养猪场打工。因其曾与大发养猪场发生工伤赔偿争议,2000年5月30日新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大发养猪场向冉恒赔付工伤补偿2.4万余元。2003年4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级执行,并指定该院法 接到案件后,韩文江曾3次找盐湖化工厂及大发养猪场原负责人协商,但因被执行人大发养猪场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韩文江多次向冉恒解释,可是冉恒并不理解,自感执行无望,产生报复心理。 2003年6月9日,冉恒携带匕首来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找到韩文江,韩文江向冉恒再次作了解释,但冉恒对此并不满意,于是绕到韩文江背后,掏出匕首向韩文江的左胸背部猛刺一刀,被在场人员当场抓获。韩文江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案发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异地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恒因案件执行问题对受害人韩文江产生怨恨,趁韩文江接待其他群众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韩文江的左胸背部猛刺一刀,刀刃深达胸腔。受害人韩文江虽经及时抢救脱险,但被告人冉恒已经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冉恒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法官韩文江则表示,作为一名法官,他将继续与有关单位交涉,为被告人冉恒讨回执行款。(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