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明才能港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11:45 法制日报 | |
———写在港口法正式实施之际 本报记者 梁士斌 一部交通业盼望已久的法律,一部为我国港口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保障的法律,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历经十年磨砺的港口法于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港口法的核心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形成良好的经营市场环境,促进港口有序、持续地发展,不断提高港口服务水平,从而适应国民经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港口的要求。 确立政企分开的港口管理体制 港口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交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港口的权力和责任,体现了政府部门履行统筹规划、掌握信息、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的职能。港口企业则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按照市场法则,公开、平等竞争。 “政企分开是必须的,因为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港务局原来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平竞争。”交通部水运司副司长彭翠红的观点非常鲜明。她说,一个港口只能有一个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如果实行多头管理体制,势必出现政出多门,形成有利争着抢,无利争相推的状况。 “港口法出台,我们需要转变一个观念,就是由原来的政企合一转变为企业运作。”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金志华道出了心里话。 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港口法明确规定全国要制定统一的港口布局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制定本地区的港口布局规划;各个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定港口总体规划;建设港口设施要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要求,使用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要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调控综合主管部门共同审批。说到保护港口资源,彭翠红副司长强调,如果没有深水泊位,大型船舶进不来,就不能发挥港口的作用,影响了对外贸易,对国民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确立多元化投资和经营主体 港口属于社会基础产业,投资大、周期长、直接经济效益低,但长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因此必须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多方筹资建设港口设施,提升港口能力,多家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为此,港口法鼓励港口投资者、经营者多家参与,公平竞争。 去年7月21日,青岛港集团与世界第一大航运公司丹麦马士基集团、第二大航运公司英国铁行集团以及中国最大的航运公司中远集团签署协议,合资兴建青岛港前湾集装箱码头。这种强强联手经营码头的作法,符合港口法的规定。 确立港口保护和安全监管制度 港口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那么,港口设施特别是基础设施的保护,港口生产的安全有序始终是港口各项活动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前提。防波堤、航道等是保证港口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如果在航道内进行养殖、爆破,就会破坏港口正常生产秩序。港口法确立了港口基础设施的保护制度、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和危险品运输安全作业监管制度,明确规定了港口管理者、经营者以及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 在港口安全管理方面,港口法规定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港口实行监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