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交通事故赔偿告别城乡有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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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11:45 法制日报 | |
以往,因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同,城里人能比乡下人多获赔好几万。从今年开始———贵州交通事故赔偿告别城乡有别 李庆 方勇 本报记者 杨通河 从今天起,贵州省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终于告别“城乡有别”,不管涉及“城 据了解,我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的制定,权限在于省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手中。省级交警部门根据本省上一年度的国民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制定本年度的赔偿数额标准。 贵州多年以来都是根据城镇和乡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对道路交通事故分别涉及的“城里人”和“乡下人”制定了不同的“平均生活费”标准。以2003年为例,贵州城镇人口执行的“平均生活费”标准是4492.25元,而该省农村人口的这一标准却只有1098.39元。 一位多年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说,按照该省城乡有别的老标准,同样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同样的赔偿条件下,由于标准的不同,城里人可能获得的死亡赔偿会比乡下人高出几万元。“这是人为造成的不平等。”他说。 据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说,从数年以前开始,在贵州各级交警部门一些具体调处交通事故的交警中,要求统一城乡标准的呼声就一直没有中断过。 根据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新出台并于今天起施行的标准,今年该省城镇、农村人口均统一执行4598.30元的城镇“平均生活费”赔偿标准。根据公布的数据,该省农业人口劳动力人均年收为2393.54元。 一位经常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兴奋地告诉记者,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告别“城乡有别”实现标准统一,在贵州这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欠发达省份的积极意义在于,此举是对全省广大农村人口合法权利和身份平等的尊重,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可依之法必须是良法,要凸现公民的平等权利。 (本报贵阳1月1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