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仗势欺人引发诉讼 龙门一起治安处罚被判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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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12:02 南方日报 | |
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龙门县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邱永强状告该县公安局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龙门县公安局作出的第000302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事件 2002年9月3日晚8时左右,邱永强请两位客商到县城景新酒店卡拉OK,“妈咪”谢某安排两名坐台小姐相陪,其中一个叫章叶。期间,章叶的手机响了,章只在电话中说了句“在坐台”后便收了线。此后,章叶的手机连续响了好几次,章都没有理会。 据谢某事后在龙门县公安局接受询问时称,当晚,黄石水(县委司机)曾经打过她的电话,问章叶在坐谁的台,她说有3个男人,但她只认识邱永强一人。黄听后狠狠地说:“我看谁那么厉害!”谢某说,她当时就预感到要出事。 当晚11时多,邱永强的电话响了,是黄石水打来的,说有生意介绍,叫他马上到县政府大门口面谈。将近12时,邱永强开车来到县政府大门口,见到黄石水和县政府的另一名司机黄小星站在那里。一见面,黄石水便冲上前去,隔着车窗连声问道:“刚才谁在章叶的电话中说‘我是你爸’的话?”邱永强矢口否认,于是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此时,县府办的一位领导赶到现场,把他们劝开,并批评黄石水不要把领导的车停在门口,要他们将车开进政府大院停好。 二黄从大院出来后,发现邱永强还没走,便上前将邱从车中拖出,推倒在地拳脚相加,邱永强情急之中从车中拿出一把“U”形汽车防盗锁进行还击,黄石水的头部被打伤,黄小星的脸也被划伤。随后,3人均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龙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3人均属轻微伤。 龙门县警方调查后认为,该案是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但邱使用铁器工具殴打他人,手段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2002年10月14日,公安局作出000302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邱永强治安拘留7日;同时对黄石水治安罚款200元,对黄小星进行治安警告。 态度 10月30日,邱永强向惠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11月25日下午,邱永强被龙门县城内派出所抓进了看守所,在县委领导的干预下,邱永强才被放了出来。从此以后,邱永强再也不敢在县城露面,他怕公安局随时执行治安拘留7天的决定。 耐人寻味的是,就在邱永强申请复议欲讨回公道期间,龙门县公安局“主动”撤销了对黄石水和黄小星所作的原裁决书,并于12月25日重新作出裁决,对黄石水治安拘留7日,对黄小星治安拘留5日。 去年1月7日,惠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在该案中3人均有过错。邱永强使用铁制工具将人打伤手段较为恶劣,龙门县公安局据此对邱作出治安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维持,因此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黄石水、黄小星两人首先挑起事端,且亦将邱永强打伤,对二人的处罚偏轻,应予变更。 邱永强对此决定仍然不服。去年3月初,他一纸诉状将龙门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第0003029号治安处罚裁决书。 一审 去年4月24日上午,龙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调查时,原告邱永强的代理律师认为,事件当事人黄石水是在有预谋地实施报复行为,邱永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打架斗殴,对邱永强的行为应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而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龙门县公安局对邱永强和二黄做出的治安处罚适用法律适当,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治安处罚裁定的理由不成立。 二审 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邱永强实施的行为的定性,应综合有关证人证言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殴打他人的规定来分析。双方发生争执的真正原因是黄石水对邱永强叫章某坐台不满。黄石水提出发生争执的原因是邱永强在其与三陪小姐通话时辱骂他,根据公安机关对章某、林某某、邱某的调查材料,可以认定黄石水这一主张欠缺依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惠州市公安局于2003年1月7日作出的惠公复决字[2002]5号复议决定认定是由黄石水、黄小星二人首先挑起事端,存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主观故意;同时也可以认定邱永强没有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主观故意。 去年12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决,撤销龙门县人民法院(2003)龙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同时撤销龙门县公安局于2002年10月14日作出的第000302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本报记者 曾庆春 贺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