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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03拆迁:治拆迁之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13:22 南方周末

  □本报见习记者 成 功

  2003年12月5日,家住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镇鸭蛋浜83号的孙宝祥和朱玉珍夫妇,度过了终身难忘的一天:当晚11时左右,正在睡觉的他们,突然被闯进家来的几个彪形大汉惊醒。

  “不许说话,否则就打死你们!”还没等孙宝祥夫妇反应过来,这群人就用胶带将两人的嘴封了起来,并按住两人的头,用绳子将他们的手反绑住。随后,仅穿着内衣的夫妻俩被架出了自己的房屋。紧接着,就听“轰隆”一声巨响,孙家居住了25年的房屋,倒在了推土机的铁铲下……

  这是《江南时报》12月12日报道的一宗野蛮拆迁的事件。而类似的报道,在2003年的中国媒体上多次出现。不过,耐人寻味的是,《江南时报》的这篇报道,用了这样一个标题:“苏州暴力拆迁‘顶风作案’ 市民深夜遭野蛮绑架”。

  此案所“顶”的,乃当前全国上下愤怒声讨野蛮拆迁之风、各级政府着手整治拆迁问题之风。

  痛彻民心

  汹涌的城市化浪潮和近乎疯狂的开发区“圈地运动”,使与之紧密相连的“拆迁”,注定成为一个正邪共生、神鬼相伴的历史现象。

  而到了2003年,因拆迁而导致的社会矛盾,以前所未有的激烈程度,呈现在世人面前。以至于新华社记者就拆迁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后,为相关报道冠上了“拆迁之痛 痛彻民心”的标题。

  此次调查,是在2003年九十月间进行的,地点是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报道指出: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是引发拆迁矛盾的关键。

  记者用感性的笔调,写下这样一个案例:

  74岁的上海市老人何礼明夫妇怎么也没想到,他们住了几十年的祖房,在被以“市政动迁”名义指定为“待拆迁房”搬出后,不仅没有被拆除,反而装修一新,改头换面,成为上海“新天地”商业广场中的一家酒楼。

  “新天地”是由香港一家公司开发的时尚房产项目,系上海“白领人士追捧的人气旺地”,平均房租每天每平方米1美元。何礼明家的房产如果进行市场交易,少说也要上百万元,但因被定为“公共拆迁”,他们只能拿到十几万元,说是房子拆掉后物料的价钱,叫“残值价”。每次老人走进曾住了几十年的单体小楼,摸着每一扇门窗,看着来往的陌生食客,都禁不住老泪纵横。

  记者调查时还发现,在“公共利益”的拆迁“政策筐”里,“旧城改造”是一个无底洞。在一些地方,它成了拆迁户的噩梦。例如,浙江金华2003年计划拆迁的婺江东路北侧地块,政府部门开始时在公告中说是搞绿化带,以此少给补偿,并拒绝市民回迁。后因居民多次上访质疑,有关部门最终才公布这里要建商品楼的计划。

  百姓心声

  造成拆迁纠纷广泛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当私权面对公权时,总是显得那么的无力和无助。2003年7月《中国青年报》发表的《一个拆迁百姓的心里话》,道尽了个中滋味:

  我家住北京市崇文区花市大街,有一间十余平方米的平房,属私产。今年政府进行危房改造,本应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可是我却觉得受到伤害。

  首先,作为产权人,我对自己的房屋有完全的处置权,受法律的保护。开发商与我完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应遵循民法中“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实际上完全是开发商说了算,根本没讨价还价的余地。按照北京市拆迁规定,我的私房补偿款为每平方米5950元,离我家不远处是市政、文物修复工程拆迁,却补偿每平方米8200元。我不明白:我的房为什么要由买方定价?

  二是拆迁补偿太少,这是开发商“特权”的必然结果。我的十余平方米冬暖夏凉的北房,独家小院,加奖励才11万元,谁能在市区黄金地段花同样的钱再买到同等条件的平房?拿11万元在郊区买一居室都不够,更别说装修,交维修基金、契税了。本地居民大多是下岗职工,收入有限,让他们再添上几万元到郊区买房根本没钱,也不敢贷款,穷人平日糊口尚可,何谈置业?

  三是我不知道面对的是开发商还是政府。所有拆迁公告、文件署名都是区危改办公室,而拆迁协议上签字的却是开发商。如果是政府,为什么开发商给补偿、订合同?如果是开发商,他哪儿来的权力定价强买我私产?即使是政府,难道它有权力随意强买?……

  四是面对种种不公平,根本没有诉求渠道。如果你对开发商的拆迁补偿不满意,政府按市《危改办法》“先腾地,后处置”的原则处理,这意味着不管你同不同意,必须先走人。如果不走就强制拆迁,虽然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这不影响拆迁。官司没打,拆迁户失败的命运就注定了。即使你官司打赢了,可房子已经拆了,还上哪儿恢复去?

  痛定治痛

  面对拆迁中的种种不公,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户,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抗争:有人不断上访,有人告上了法庭,杭州市民刘进成则借宣传宪法来伸张自己的权益。

  但也有人走向了极端。

  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民翁彪在玄武区邓府巷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点燃了自己浇满汽油的身体;9月15日,天安门前,同样的“自焚”悲剧,在安徽农民朱正亮身上重演。

  一时间,媒体哗然,举国震惊。

  9月19日,也就是朱正亮在北京自焚后的第4天,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随后,中央又派出4路人马,分赴山东、上海、南京、杭州等地,突击调查拆迁问题,为中央最高决策层制定消除动迁纠纷隐患的方案提供参考。

  10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起因野蛮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并宣布其中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另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警方也已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政府部门如此作为,尚属首次。

  在具体行动展开的同时,制度层面的工作也在跟进。

  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省市修改了有关拆迁的法规,明确规定“补偿金不落实不得拆迁”、“拆迁中不得动‘粗’”等,开始把利益的天平倾向弱势的一端。

  12月3日,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文件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更为重要的是,2003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时,明确提出,要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条文,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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