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施行限定广告播放 字幕广告成投诉热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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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2日14:5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昨日投诉三十多起 本报今天消息 《北京青年报》报道: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昨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投诉中心了解到,字幕广告成为观众首日投诉的热点,并没有收到“恶心广告”抢占用餐时间的投诉。 《暂行办法》对广告播放的总量和时间段作了明确限制,并规定在用餐时间,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治疗脚气、痔疮等类药品和妇女卫生用品等类广告。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截至昨天下午5时,投诉中心总共接到全国各地观众的投诉电话30多个,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为游动字幕广告、叠加字幕广告,“有的反映一些电视台的广告文字把节目的字幕给挡住了”。“有的说一些电视台在广告时间不转播正常节目的广告,而是插播当地电视台的广告”。 据工作人员介绍,她们只负责记录投诉电话,然后将记录转给国家广电总局社管司。同时她透露,广电总局已经安排专人对电视台播放的广告进行监看。对于这些电话记录,社管司将派专人调看所涉及的电视台的硬盘播出录像,核对投诉的内容,然后再作出处理。按照广电总局通知规定,对群众投诉的广播电视广告问题,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属群众对广告播放有误解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对有具体署名和联系方式的群众投诉要及时处理并予答复。此外,国家广电总局曾表示,对广告播放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将提出警告,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除依据《办法》给予责任单位相应的处理外,还将建议当地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法规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