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强制拆迁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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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03:00 山西晚报 | |
本报讯据《京华时报》消息,2003年12月31日上午,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司长谢家谨向媒体通报了建设部刚刚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规程》规定,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7方面条件;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