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受贿被判11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08:22 潇湘晨报 | |
新华社合肥1月2日电安徽阜阳腐败窝案成员之一、原安徽省淮北市副市长王汉卿涉嫌受贿一案,2003年12月31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汉卿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 王汉卿调淮北任职前一直在阜阳工作。1992年11月至1996年8月任阜阳市(县级)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1996年2月起任地级阜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200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汉卿自1993年8月至2000年初,利用职务之便,在提拔使用干部、工作调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取杨晓明等16人所送贿赂计人民币26.2万元、港币2000元。同时,王汉卿对被查扣的家庭财产尚有人民币49.14万元、美金1.62万元、港币12.24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