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有新标准 多数项目有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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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08:29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钟楠 通讯员 谢先国赵嵩邓国欢)昨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统计局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联合行文发布了200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损害赔偿的费用标准》。 据了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伤者、受害者从事行业所在地的 以误工费为例,依据规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在我省发布的新规定中,各国营行业职工年平均收入标准分别为:地质、建筑、交通、重工业:11130元;轻工业、商业、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国家机关及其他服务行业:10640元;农、林、牧、渔、水利业:10640元。 农业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为:38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14元/天;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1元/天;住宿费标准:30元/天;丧葬费:3500元。 据悉,我省今年新费用标准多数项目较去年有不同程度提高,新标准从本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损害赔偿仍按原标准执行。附:2003年度赔偿标准一、国营行业职工年平均收入1、地质、建筑、交通、重工业:9970元2、轻工业、商业、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国家机关及其他服务行业:9700元3、农、林、牧、渔、水利业:9700元二、农业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366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四、平均生活费标准1、非农业人口:13元/天2、农业人口:10元/天五、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0元/天六、住宿费标准:30元/天七、丧葬费:34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