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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院长干满十年被“下岗”抗诉终讨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10:02 桂龙新闻网

  都市报记者 高宇峰 通讯员 林 红核心

  提示

  桂林市某幼儿园工作的曾燕萍,学习回来后才发现丢了院长之职。经调解,她按照自己的10年工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未果,为此,她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后又
告到法院,输掉官司后再自学法律提起抗诉……历时5年后,终于讨回了公道。

  聘用期满 收到“下岗”通知

  去年12月26日清晨,一位手捧锦旗的女子来到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把一面写有“执法为民,秉公办案,公正执法楷模”的锦旗送到申绍君处长手里,含着感激的眼泪说:“感谢你们为我主持了公道,如果没有你们,我的前半辈子算白干了,后半辈子也没有指望了……”

  送锦旗的女子名叫曾燕萍,原是一名售货员,只因喜欢孩子,喜爱幼儿教育,于1986年调入桂林市秀峰区某幼儿园工作,她边工作,边参加广西幼儿师范学院的函授学习,并以优良的成绩毕业。

  因为她工作积极出色,后被选为该园的园长。为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1997年9月,她请假到南宁,参加幼师园长培训班。学习回来后,她的园长聘用期已到,园长一职已经易主,此时是1998年3月。

  曾燕萍回去后仍然当教师,谁知她上了一个月的班后,该幼儿园当月只给她发了60元生活费。曾燕萍不服,便与新园长发生了争执,争执中双方都有过激的言行。

  后经教育局调解,虽然给曾燕萍补发了工资,但同年8月,曾燕萍却被通知“下岗”,幼儿园作出《关于对曾燕萍同志的处理决定》,决定不再与曾燕萍续签合同,限其半年内调离,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合同纷争 上公堂输官司

  后经秀峰区劳动人事局多方调解,幼儿园于1999年4月4日发出通知,同意曾燕萍回园签合同上班。曾燕萍深怕日后又有什么变故,就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她坚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1999年4月8日,幼儿园方因曾燕萍坚持要求签订无限期合同,而再次拒绝与其续签合同,于是曾燕萍于2000年6日15日向秀峰区劳动裁决委员会申请仲裁。7月2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支持幼儿园的决定,曾燕萍不服,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止原告曾燕萍与被告桂林市秀峰区某幼儿园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桂林市秀峰区某幼儿园发给原告曾燕萍1998年9月1日至1999年9月22日的工资(扣除已发的150元)。

  曾燕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学法律 决定申请抗诉

  二审判决后,曾燕萍觉得很冤枉,她开始学习法律,并通过学习,知道自己还有最后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于是她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后,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申绍君处长审阅了这份提请抗诉书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诉人不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申诉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焦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

  其一,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幼儿园作出《关于对曾燕萍同志的处理决定》,不再与曾燕萍续签劳动合同,在此之前并未与曾燕萍有任何协商行为,而是单方面直接下文决定不再续约。

  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双方争议期间,幼儿园并未提出任何书面意向,也未及时办理诸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类的有关手续(至今曾燕萍的养老保险仍是幼儿园交纳),因此幼儿园方作出《决定》不再与曾燕萍续订合同是无效的。

  其二,曾燕萍于1986年调入幼儿园工作,已在幼儿园连续工作十年,在1999年4月8日经秀峰区劳动人事部门协调,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情况下,曾燕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幼儿园方不同意,而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幼儿园方的决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幼儿园方在双方同意延续合同、曾燕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坚持要求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而原审判决认定“在全园教师均签订二年劳动合同前提下,曾燕萍坚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故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再次拒绝与其续签合同是正当的”,该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随后,广西区检察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起炉灶 办一个幼儿园

  终于胜诉的曾燕萍拿到了5000多元的补发工资和1000多元的诉讼费,并于2003年12月与某幼儿园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案前后历时5年,耗费了曾燕萍9000多元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有人说,曾燕萍打这场官司不值得,因为曾燕萍打赢这场官司后,某幼儿园已经名存实亡,并将园舍出租了。曾燕萍即使与其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地方去上班了。但曾燕萍对今后的生活充满了信心。为此,她自己办起了一个幼儿园,已经收了80多个学生,开始了新的人生和新的事业。

  来源:新桂网

  责编:杨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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