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2004上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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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10: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者按:新的一年已经拉开序幕,就在新年钟声敲响的一刻,一项新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同时,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现代经济迅速发展给人们带来物质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工业事故和职业危害导致的 “读者来信版”经常收到读者来信,反映工伤保险的相关问题。因此,此次特刊列举、分析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特点、优势,及重要性。希望能够为读者朋友提供些许帮助。 当然,“徒法不能自行”,《工伤保险条例》要在实际生活中发挥良好作用,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工伤保险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工伤保险以是否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或工作环境中为确定工伤赔付范围的划定标准,雇主必须对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以缴费或投保伤害保险的形式承担责任。 →赔偿性原则。工伤及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劳动者生命健康。因此,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 →社会性和互济性原则。由于工伤事故具有严重性、不可避免性和非个人性的特征,所以,工伤保险的制度设计采用筹集基金方式,在全社会共同使用,以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 →工伤赔偿与事故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整个制度设计突出了对于受害人迅速恢复的追求。 相关背景:工伤保障模式 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障有两种模式:一是雇主责任模式,二是工伤社会保险模式。 雇主责任模式:1884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产生了雇主赔偿责任制。凡证明工伤是由雇主或第三者造成的,雇主或第三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社会保险模式:由德、法等国按照“职业风险”理论建立的以风险分担和筹集基金为特征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此类模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