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话题:重视劳工权益保护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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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10:0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相关背景:北京市海淀区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三环公司)成立于1991年,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管理层和工人之间工资待遇差距比较大。以前,工人们没有与公司产生过矛盾。事情起因于2003年6月,公司宣布取消每三个月大约二百元的劳保用品及其他福利待遇。这以后,职工与公司之间出现了较大的矛盾。唐小东时任该公司总务部经理,大家有什么意见都向他反映。 矛盾出现后,有人提议说能不能建立工会组织给工人们说话。之后,他们到海淀区工会咨询,得到了热情支持,海淀工会的有关人员认为,按照《工会法》,每个公司都应该成立工会,三环公司没有工会是不对的。 2003年8月,唐小东等人在三环公司行政会议上向领导提出建立工会的意见。代行公司职权的日方常务副总经理当时同意了提议。8月22日,工会成立,唐小东当选为主席。 之后三环公司工会成员给公司行政方发送书面文件,按照规定,行政方应在十五日以内给工会以书面答复。之后三环公司工会和海淀工会一直在努力,但公司行政方一直没有明确表态。 11月3日,公司决定撤消唐小东总务部经理的职务,让其回家待岗,同时要求他写书面检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月5号、6号两天,三环公司有关人员给该公司各个组长主任做工作,要他们同意罢免唐小东的职务。当时工人压力很大。公司声称,不同意罢免唐小东的则不准吃饭、不准下班。接着又要求各委员同意罢免唐的职务,各委员坚决反对。 就这样,矛盾开始尖锐。 2003年12月19日,本报以《维权路上荆棘多》为题,报道了北京市海淀区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三环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因为维护职工权益而遭受公司不平等待遇的一事。2003年12月20日,清华大学公民与宪法权利中心又专门就此事召开“宪法视野下的工会与劳工权益保障研讨会”。会上,唐小东发出疑问:“我们通过学习,知道工会法、劳动法与民法、刑法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违反刑法、民法有人管,现在违反工会法应该怎么处理呢?”唐小东还谈了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下一步动作:“首先,我们会继续依靠海淀区工会,与公司方协商解决这个问题。然后,我们打算以工会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说这话的时候,他有些无奈但似乎也充满斗志。 专家支招 一位律师认为,就该案来说,可以运用两个法律依据。一是宪法对公民结社权的保护,二是工会法中的有关规定。工会法中对工会权利的保护更多的是原则性的。如果出现了侵犯工会及工会职员权利的情况则没有明确有效的救济途径。 首都师范大学的郑贤君教授说:“这个问题我更愿意从法律的角度来谈,但它也有很重要的政治意义。如何解读工会法第17条中‘调动工作’一款?我认为这里的调动工作仅仅是对国有企业来说的。对外资企业没有什么调动工作之说,所以该公司解除工会主席的职务是否是调动工作,是值得讨论的。这牵扯到国企和外企中的工会到底有什么差别。外企中的工会与总工会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呢?该事件中,三环公司工会已经得到了海淀工会的支持,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呢?” 郑教授进一步建议道:“我觉得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因为唐小东还是工会主席。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有三种解决途径:第一可以通过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第二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以走第三条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法对劳动争议也有一系列规定。我觉得通过司法程序是可行的。工人与公司签定合同,发现合同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劳动法规定职工必须同工同酬,同时对劳保物品公司也必须予以保证。” 北京大学王磊教授认为,最近关于工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Ω靡鹕缁岫怨と巳ㄒ嬉约肮せ岱ㄊ凳┣榭龅墓刈ⅰ>透冒咐此担蕴菩《陌彰庠诔绦蛏虾褪堤迳隙即嬖谧盼侍狻N颐强梢栽谡饬礁龇矫嬲页龆苑叫形蔫Υ谩Q扒缶燃玫耐揪队腥酰阂唬üせ幔欢扒笮姓燃茫辞肭罄投姓赜枰源恚蝗痉ň燃茫蛉嗣穹ㄔ禾崞鹚咚稀? 事件背后 吴格律师说,一些人在重视投资的同时忽视了产业工人自身的价值,把他们当作只会劳动的机器,而没有给他们相应的地位。一些政府官员片面追求GDP的增长率,狭义理解投资环境,认为工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是次要问题。另外,我国的一些法律尚需完善。我们的工会法从五十年代一直延续到1990年。1992年修改的工会法还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工会法。2001年又对工会法进行修改,但在实践中,当出现工人及工会干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该法又难以发挥作用。工会在维护工人权利方面处于弱势,工会干部处境尴尬,命运坎坷。在体制上,工会干部是企业的雇员,同时又是通过选举的干部,他怎样才能既维护工人利益又不跟企业发生冲突,这些都还存在很多问题。 吴律师还说,媒体曾报道,珠江三角洲地带出现过集体罚跪、集体搜身现象;外资企业发生过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等等情况。唐小东案不是孤立的。我们除了要完善工会法,还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参与,特别是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 肖太福律师认为唐小东一案很有意义,他说:“新的工会法实施以后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反映了我们国家经济生活中劳资双方的矛盾有待解决,我们制定工会法,是为了更好的让劳动者有组织地实施宪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三环公司能自觉要求成立工会,就是工人意识到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组织工会有利于培育职工的民主感,职工可以通过工会来关心自己的利益,通过工会法来考察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更重要的是,怎样组织工会,怎样才能使工会有权威,工会怎样取得工人的拥护。组织工会最明显的作用是保证职工权利的实现。在劳动中,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正确提取工会经费,是否缴纳三险,是否对退休、死亡、疾病有相关的物质保障,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需要工会来代表职工保护他们的权利。” 肖律师还提出了他的疑问:“工会保护职工利益,那么,谁来保护工会干部利益?这是更新的问题。唐先生被解除职务,是严重侵犯职工利益、破坏工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工会法修改后有利于工会干部利益的保护。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会主席拨付经费。工会干部分专职和兼职,职工队伍比较大的专职工会干部经费应由工会来付。” 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谈了他的看法:“实际上,不管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需要完善保护工人权益的机制,这是良好投资环境的基础。如果有一个透明的保护工人权益的制度,这对存有恶意的投资者是非常不安全的。工会的存在、健全的劳工保护机制的存在,对吸引投资会发挥很大的作用。工会是沟通资方和工人的纽带,能有效的解决各种矛盾。目前,资方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一个外资企业,要想扩大再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重视这个问题。同时政府也必须意识到:并非工人工资越低越能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与工人工资必须实现一种平衡。而工会恰恰是连接工人与企业的良好的纽带,没有工会,企业很难良性运行。改善工人的处境肯定会提高企业的成本,但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投资者必须要考虑到的,这些成本是应该增加的。投资者到一个地方投资,这既是对当地的承诺,也是对他个人的承诺。所以对劳工的待遇建立一个强制性的标准,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达到这个标准,这既是对国家、社会、所在社区,同时也是对个人的承诺。建立强制性标准后,存有恶意的投资者肯定不会乱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