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前沿: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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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3日10:1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由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过去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缺乏严密统一的办案程序,为随意执法留下了空间,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处罚等问题的产生,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形象,更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的 一、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收据,被处罚人有权拒缴 新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不得当场处罚卖淫嫖娼 新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该条款明确公安机关进行了当场处罚的权限及排除情形,有利于防止越权处罚现象。 三、个人被罚2000元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新规: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通知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等;(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四、公安机关扣押财物限期为十五天 新规: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五、讯问查证违法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 新规: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六、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公安机关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 新规: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公安部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项重大的制度进步。七、办案人员应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这也是首次在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 新规: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这一规定,将给公安机关执法中,少数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惩罚性手段带来必要的约束。 八,违法嫌疑人有权不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新规:讯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九,精神病鉴定应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新规: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者承担。 十,对患严重传染性疾病者不能实施行政拘留 新规: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