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南京拆迁裁决法规--与建设部新规尚有差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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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4日01:00 现代快报 | |
2003年底,南京市出台了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作为新办法的配套规定,新的拆迁裁决法规仍在制定之中。目前南京仍在适用2001年出台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与市政府203号文配套),对比建设部近日下发的即将于3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南京的现行规定在“强拆”中被拆迁户利益保护上,多处保护被拆迁户利益的条款缺失。 强拆必须经过行政裁决 建设部新规: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南京现行规定: 拆迁裁决申请受理后由裁决机构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裁决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点评:南京市规定的出具裁决书似乎也达到了建设部“出具书面裁决的要求”,但是南京的新老拆迁法规中都没有“不裁决、不强拆”的提法,只是规定“如遇何种情况,有关部门可以强拆”,缺乏对拆迁者的禁止性规定。 部分裁决应当进行听证 建设部新规: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南京现行规定:无 点评:南京的拆迁裁决中虽然也有听证制度,但是提供证据的义务却全部交给了被拆迁人,拆迁单位只要针对被拆迁人的疑问反驳即可,建设部新规则对拆迁方也提出了证据要求。 强拆现场要有见证人 建设部新规: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南京现行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点评:没有代表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人员、没有和被执行人处境相同的被拆迁户,更没有提前通知,仅有的“证据保全”也是拆迁人去申请,强拆后被拆迁人的损失究竟谁能说清?是合法强拆,就应该阳光下进行。 房子没拆就不能断水电 建设部新规: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现行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点评:虽然南京也有“不断水电“的规定,但仔细一推敲才发现仅限“拆迁期限内”。换言之,只要过了许可证上的拆迁期限,不管被拆迁户搬没搬,这条就不管用了。而需要断水电来拆迁的多半都会拖到拆迁期后,建设部规定“在拆迁中都不能断水电”,才是真正保证了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不提供补偿就不能拆迁 建设部新规: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南京现行规定:拆迁人依照裁决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拆迁事项的执行。 点评:建设部是规定“什么情况不能拆”,南京是规定“什么情况可以拆”,看似条件一致,但出发点却有了差别,对于强拆只给权利、不下“禁令”,将无法真正约束违法强拆。 未经集体决策不能强拆 建设部新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南京:无 点评:既然强拆是为了保障城市正常建设发展,是为了绝大多数市民的利益,那么就请代表社会公益的人士来评判;而领导集体决策制也将使得“强拆”变得慎重,防止个别人员和个人私利作祟,“强拆”将再也不是拆迁单位的人员就可以决定的了。 据悉,目前南京与新拆迁管理办法配套的拆迁裁决办法正在制订中,建设部相关规定的及时出台,将对南京地方规定的出台产生积极的指导意义。快报记者 孙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