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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规范强制拆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4日01:17 现代快报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建设部近日下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这一规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于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条例对行政裁决条件、程序、时限等未作具体规定,在实施
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错误认为拆迁裁决可以不受条件和时间限制,达不成协议就行使行政裁决手段,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一些拆迁单位采取停水、停电等不正当手段,胁迫被拆迁人搬迁;一些地方不经行政裁决,就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拆迁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不规范引发的上访已经成为群体性拆迁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谢家瑾指出,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规程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规程的施行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新规透出三大利好

  未提供补偿不得强拆

  依照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规程明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强拆应提前15天通知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规程明确,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程提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强拆必须作出书面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并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规程明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这一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

  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需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规程指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南京做法尚需接轨

  2003年底,南京市出台了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作为新办法的配套规定,新的拆迁裁决法规仍在制定之中。目前南京仍在适用2001年出台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与市政府203号文配套),对比建设部近日下发的即将于3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南京的现行规定在“强拆”中被拆迁户利益保护上,一些保护被拆迁户利益的条款缺失,需与建设部新规接轨。强拆必须经过行政裁决

  [建设部新规]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南京现行规定]拆迁裁决申请受理后由裁决机构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决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点评]南京市规定的出具裁决书似乎也达到了建设部“出具书面裁决的要求”,但是南京的新老拆迁法规中都没有“不裁决、不强拆”的提法,只是规定“如遇何种情况,有关部门可以强拆”,缺乏对拆迁者的禁止性规定。部分裁决应当进行听证

  [建设部新规]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南京现行规定] 无

  [点评]南京的拆迁裁决中虽然也有听证制度,但是提供证据的义务却全部交给了被拆迁人,拆迁单位只要针对被拆迁人的疑问反驳即可,建设部新规则对拆迁方也提出了证据要求。强拆现场要有见证人

  [建设部新规]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南京现行规定]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点评]没有代表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人员、没有和被执行人处境相同的被拆迁户,更没有提前通知,仅有的“证据保全”也是拆迁人去申请,强拆后被拆迁人的损失究竟谁能说得清?是合法强拆,就应该在阳光下进行。房子没拆就不能断水电

  [建设部新规]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现行规定] 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点评]虽然南京也有“不断水电”的规定,但仔细一推敲才发现仅限“拆迁期限内”。而需要断水电来拆迁的多半都会拖到拆迁期后,建设部规定“在拆迁中都不能断水电”,才是真正保证了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不提供补偿就不能拆迁

  [建设部新规]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南京现行规定]拆迁人依照裁决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拆迁事项的执行。

  [点评]建设部是规定“什么情况不能拆”,南京是规定“什么情况可以拆”,看似条件一致,但出发点却有了差别,对于强拆只给权利、不下“禁令”,将无法真正约束违法强拆。未经集体决策不能强拆

  [建设部新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南京现行规定] 无

  [点评]既然强拆是为了保障城市正常建设发展,是为了绝大多数市民的利益,那么就应该请代表社会公益的人士来评判;而领导集体决策制也将使得“强拆”变得慎重,防止个别人员和个人私利作祟,“强拆”将再也不是拆迁单位的人员就可以决定的了。

  据悉,目前南京与新拆迁管理办法配套的拆迁裁决办法正在制定中,建设部相关规定的及时出台,将对南京地方规定的出台产生积极的指导意义。

  作者:记者 孙玉波 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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