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志只写被捕不写无罪释放 一农民告赢县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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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4日07:49 新华网 | |
据《今日早报》报道日前,普通农民李锦良让浙江湖州长兴县公安局在法律面前低下了头。长兴县法院对李锦良状告长兴县公安局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县公安局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损失1.5万元。 1997年底,长兴警方以李锦良涉嫌偷税11万元将他逮捕,后转为取保候审。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李锦良所从事的业务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偷税罪不能成立。他于同年10 2002年李锦良在《长兴公安志》上看到这样一段话:(1997年)12月10日,在县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将涉嫌偷税11万元的长兴山泉农贸有限公司(私营)经理李锦良逮捕归案。 文中没有点明他后来被无罪释放。深感委屈的李锦良走进县公安局,要求妥善处理此事。在之后一年时间里,他始终没得到明确答复。 公安局认为,该志记事时间下断于1998年12月,只有个别内容延伸至搁笔时止,且该志正式定稿是在2000年6月20日,同年11月已交付印刷出版。何况,李确实曾经被捕,记载这一事实,既不是侮辱,也不是诽谤,退一步讲,史志也不能对客观发生的事实进行更正,只能在编纂第二本时进行续修。 2003年初,李将长兴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长兴县公安局确实存在损害李锦良名誉的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