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被拆迁人提供相关补偿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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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4日09:2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4日电(记者孙玉波)依照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规程明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完)(来源:新华网) 相关专题:关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