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拆迁办法存缺失 专家建言强制拆迁应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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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1:1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2004年,对于南京众多的房屋拆迁户来说,无疑是一个好的年头。南京市新出台的房屋拆建管理办法,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拆迁户的利益。然而新办法国家建设部制宪并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仍有一定差别,差别的焦点在于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前开不开听证会。 据了解,国家建设部这次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明文规定: A.强拆公告引发民告官 日前,由于家即将被拆,居住在南京市下关区栅栏门地区的谢金国等45人对南京市拆迁部门下发的“拆迁公字[2003]12号《公告》”的拆迁“错误”行为,联名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起诉。 谢金国等45人提交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上诉状中指出,他们所居住的下关栅栏门41-47号楼房位属:经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城市规划中的石城风景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京明城墙保护控制范围内(有保护控制规划图、南京市国土管理局测量的地形图为证)。然而拆迁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及南京市下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却批准了对下关栅栏门41-47号楼房的拆迁,并将在该址上——即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明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建高档商品住宅楼。一旦拆迁建设,将给举世瞩目的明城墙——这一人类文明的结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基础上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早在1992年就作了上述规定。 另外,《江苏省历史文化各城各镇保护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地方法规也对此作了相应规定。被告“宁拆公字[2003]12号《公告》”对下关区栅栏门41-47号楼房拆迁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在南京城墙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建筑密度应当与南京城墙的环境风貌相协调”的规定。更为关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被告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更应依法履行义务,应主动撤销错误的决定。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该法院指出“被告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并未发现危及文物安全的因素。”因此驳回上诉人谢金国等45人的起诉。之后,谢金国等45人对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该案,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行政判。 昨天,谢金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作为拆迁户他们在拆迁中处于弱势,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拆建公告,特别是强行拆除令拆迁户不满。与负责拆迁的单位交涉时,往往由于地位不平等,拆迁单位对他们置之不理。居民告拆迁公告也是无奈之举,虽然官司输了,但多少对负责拆迁的单位有点震慑作用,作为拆迁户当然希望听证会能早日实行,给拆迁户和拆建单位一个平等的交流机会。 B.政协委员:应开听证会 增强决策透明度 南京市政协委员薛正毅在接受采访时称:房屋拆迁如今已成为社会一个热点。现在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只考虑经济利益,强制拆迁往往又成了开发商一个法官,仗着财大气粗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并由执法部门实施强拆,这样就时常会引发一些冲突,拆迁市民对强拆也有一种抵触情绪。召开强制拆迁前听证会有利于缓解这一矛盾,增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的透明度,体现益民为本的思想。这是民主政治文明建设的必要手段。 薛委员说:召开听证会也是对强制拆迁的一种监督。今年3月1日实施的听证会代表的成员很重要,特别是拆迁户的比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可邀请专家、法院工作者,总之听证会要有广泛性。 薛委员称:新出台的《南京拆建管理办法》中,没有强制拆建前召开听证会这一条,是比较遗憾的,作为地方法规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南京市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应该有这样的规定。 薛委员还表示:他非常赞成听证会这种形式,他参加了不少听证会,听证会还是有效果的,像物价部门召开的价格听证会,他都参加了,每次会上,听证代表并没有完全采纳同意申请人的调价申请。 C.律师:不开听证会 就是行政不作为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一个政府规章,规章中条文具有强制性,作为地方政府必须无条件执行。作为南京市新出台的房屋拆建管理办法中,没有强制拆建前召开听证会这一条款,管理办法便与国家规章相违背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制定的规章高于地方政府法规。国家建设部出台规章从今年3月1日实施后,届时南京拆建管理办法中,仍然没有听证会相关条款,拆建户对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强制拆迁,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按国家建设部的规章制定的条款,召开强制拆建前的听证会。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不召开听证会就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陈议律师认为:听证会有利于制约强制拆迁,使其行为规范。长期以来,行政权力的介入,给了一些违法强制拆建特殊的欲免权,因为有关拆建的行政法规和地方规定:当拆建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建补偿协议时由行政机关裁决,即将拆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交由行政干预解决,将强制拆迁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如果没有行政介入,一些开发商怎敢干一些违法乱纪的事呢?强制拆迁前召开价格听证会能缓解拆建双方对抗产生的矛盾。 本报记者 肖 军 相关专题:关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