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随时公布是负责表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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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2:34 京华时报 | |
作者: 林平顺来源: 新闻主体:在公安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决定,在2004年春节以前,正式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公布各种有关重大案件的信息。 在重大案件问题上,对媒体和公众的态度从隐瞒、掩盖到及时主动地公布,公安机关 过去,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一直处于对媒体和公众隐瞒的状态下进行,公安部门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一些公安单位害怕媒体的介入、公众的知情会“打草惊蛇”惊动犯罪分子,增加破案的难度;有些公安单位甚至存在“不破不立,破了才立”的情况,即案件没有侦破便将案件隐瞒下来,以免影响政绩。公安部门的这些做法,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公安民警对重大案件的侦破缺乏必备的信心,同时害怕对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 殊不知,公安部门的这种因缺乏自信和害怕负责而向媒体和公众隐瞒案情的消极做法,不但无助于案件的侦破,还会导致公众疏于防范,犯罪分子更加猖狂,使更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 其实,及时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重大案件,可以因媒体的报道和民众的知情,而使犯罪分子有所收敛,民众有所防范,从而减少对民众造成的不必要伤害。而且还可以发动民众积极为公安部门提供有关犯罪分子的各种线索,进而有助于公安部门对案件的及时侦破。同时新闻媒体的及时介入,无疑能够更好地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制止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渎职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媒体的介入和公众的关注,也能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自信心和责任感,成为他们尽快侦破重大案件的动力。 因此,正式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公布事关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的发生与侦破情况,既是对媒体监督权和民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公安部门自身的一种负责和自信的表现,非常值得肯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