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费管理细则昨日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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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4:5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杨富)普通住宅物管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且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昨日,省物价局正式对外公布了由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联合制定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该《细则》明确了我省物管收费管理、计费形式等具体内容,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价格管理: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细则》指出,物管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各地根据物管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管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计征依据: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 业主与物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管费(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管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物管费收支: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管费用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管企业需向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公布物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责任:物管费需限期交纳 物管企业应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违反物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或物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管企业将依法追缴。纳入物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管费或物管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代收费用:不得向业主收手续费 物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