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霸王条款”出妙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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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5:0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新年伊始,工作创新。随着消协职能的拓展,长沙天心区消费者协会在2004年头一个工作日里率先惩治辖区内的“霸王条款”。并且在全省首次设立了《劝喻改正函》,打破了传统的强制性执行手段,受到了企业的欢迎。 1月2日下午,区消协工作人员在调查消费者投诉时,发现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存在“霸王条款”,从而向该公司发出了《劝喻改正函》。其内容如下: 我会在调查消费者杨小姐及其代理人韩先生于2003年12月31日投诉的问题时,发现贵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摄影须知》的第1条“定金于预约时付清,恕不退还”规定与现行法规相悖,建议停止使用该《摄影须知》,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天心区消协还当面向问题企业出示相关法律,让企业全面了解自己违规在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建议贵公司严格按照这一法规办事。 天心区消协的这种《劝喻改正函》还规定了格式,打印成文,加盖了公章,注明了联系人,预留了签收栏,是一种严肃的公文形式。 该公司负责人看完该《劝喻改正函》后,二话没说,爽快地进行了签收,并表示立即改正。临走时对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区消协秘书长何国政表示,在以后的消费维权工作中,将会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劝喻改正函》这一企业乐于接受的工作措施,对辖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纠正,尤其是对企业的“霸王条款”,将协同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进行全面检查、整改,力争天心区成为无“霸王条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