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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要依法维护群众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5:0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机制不完善、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适合被拆迁人需求的中低价位房屋供应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量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国务院领导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十分重视,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各地要坚持量力而行,合
理确定拆迁规模,严格依法办事,完善房屋拆迁政策,规范拆迁主体行为,并加强对问题突出地区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针对拆迁评估、行政裁决不规范等问题,建设部近期先后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指导意见明确了拆迁评估价值标准,统一了拆迁估价方法、估价时点和技术路线,建立了公开、公平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机制、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和拆迁评估纠纷调处机制。工作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大配套政策的实施力度。通过培训、督查等办法,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出台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规程,规范拆迁评估和行政裁决行为。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并将拆迁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要加强拆迁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等五项制度,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在拆迁中采取大包干的方式。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据新华社)

  政策解读

  未向被拆迁人提供相关补偿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依照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规程明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

  依照建设部近日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并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这一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

  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需提供相关资料。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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