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工钱应先熟悉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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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7:32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靳曼 海旭)《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记者近日获悉,由于一些群众对《条例》内容不够清楚,在讨要工钱时,有的人上午才打了劳动监察电话进行投诉,下午就又打来电话问钱要到没有,让劳动保障部门陷入尴尬境地。为让更多读者对《条例》内容有所了解,本报特对从完成投诉到最终讨要到工钱的程序作进一步解读。 应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条例》规定,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在本省的,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国家、省工商局和外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本省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上三种公司有违法问题的,劳动者应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投诉,电话为029-87294683;在市、县(市、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在国家、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违法问题的,应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涉外劳动管理处投诉,电话为029-85391857。 投诉内容须在劳动监察范围内 除投诉机关“对口”外,投诉内容也要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内,劳动保障部门才予以受理,即招收、聘用劳动者;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劳动者工资支付;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组织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等。 劳动保障部门会在7日内立案 按规定,如果投诉内容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内,违法行为在2年内被发现,且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的,或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劳动保障部门应在7日内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必须在自立案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对讨要工钱的案件受理后,最长不超过60日就能得到答复。 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