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也可申请扶持资金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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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7:44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详解申请资格和申请办法 1月1日起,厦门市财政局开始执行《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施行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申请多项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这些扶持资金包括“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名牌产品发展扶持资金”、“拓展国内外市场发展资金”、“反倾销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财政扶持的担保资金”等。昨日,市 本报记者陈璇 通讯员 傅承景 政策解读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重点扶持三类企业 从今年起,市财政每年都将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新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外地民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鼓励民营企业增资扩产。 对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赢利年度起,市、区受益财政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100%予以扶持,其后三年内按50%扶持; 对外地民营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研发、采购、营销、结算中心或独立法人企业的,从2003年度起,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应缴已缴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2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市、区受益财政给予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扶持; 民营企业的投资者将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实际转增或进行再投资,并依法办妥相关手续的,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受益财政予以扶持。 “科技三项费用” 对民企一视同仁 从今年起,民营企业可以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通过公平竞争,享受各类财政性科技扶持资金,如“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 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其中属国家级的,由市政府每个资助300万元,市级每个资助50万元。市政府给每个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博士后流动站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进站博士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由个人自行支配; 财政科技专项经费鼓励民营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或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订; 市财政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也给予不同形式的财政资金支持。对年度内民营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和进行适用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在贷款上给予贴息; 民营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还可按规定申请加速折旧。 以上政策执行中如遇同时符合国家和我市出台的几项财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应先享受法定税收优惠,不足部分再由财政扶持,不能重复享受。如企业违反规定被财税审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享受办法规定的财税优惠。 “名牌产品扶持发展资金” 鼓励民企走出国门 财政已建立“名牌产品扶持发展资金”,以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名牌产品生产与发展,凡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级)、5万元(省级)和3万元(市级)。名牌产品的民营生产企业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经商务部批准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费。同时,名牌产品的广告费可按实列支计入企业管理费。 为了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外市场,财政还在预算内安排了“拓展国内外市场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在国外设立海外厦门商品贸易中心、支持出口企业针对自有品牌,重点商品或专门市场深度开发出口市场的项目、支持我市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内外展览、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支持和支持出口企业在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 针对我市日益增多的反倾销诉讼,市财政也安排了“反倾销资金”,用于反倾销知识培训和倾销、反倾销调查的有关支出补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市财政已经对担保公司注入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支持担保公司对成长型、科技型和出口创汇型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今年财政将逐步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方位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合作和配套体系,并预算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申请须知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料 1、扶持资金申请报告。2、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确认及年审证明,享受扶持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情况资料或上缴各类税收完税证明,与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和投资相关的资料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上述材料由企业根据申请项目分别提供。 3、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年终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缴款书,企业当年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证明。 4、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5、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1、市集中收入的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2、市区共享收入的企业,先将申报材料送企业所在区财政局。申请扶持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局审查、审批、拨款;申请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初审并上报市财政局审查、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款。 3、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财政扶持实行跨年办理。企业可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7月底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4、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6—7月份按申请项目和本办法的申请程序,分别向市或区财政部门申报本年度财政扶持资金预计申请数,市、区财政局将审核后的支出数分别列入本级政府下一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本级人大通过后实施。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