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还彩礼数额各执一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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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8:11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施平) 因解除婚约而返还彩礼本是件尴尬事,但是关于彩礼中定金的数额双方却各执一词则更为难堪。日前,南汇法院依据“被告自认”原则判决了这起纠纷。 1998年11月,家住南汇区书院镇小伟和小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1月双方订婚。 在庭上,双方对彩礼中礼品的数额和价值确认一致,却对订金的问题纠缠不休:小伟认为定金数额是8600元,但却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而小丽则只愿退还2000余元定金。南汇法院认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农村的习俗和道德标准,小丽理应适当返还彩礼,故判决小丽退还礼品,并退还定金2000余元。 法院为何认定小丽提出的数额呢?通浩律师事务所的陆建律师认为,此案的判决体现了《证据规则》中“被告的自认原则”,小伟主张归还礼金,他就具有举证责任。他举证不足,法院自然会采纳小丽认可的数额。(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三种情形可请求返还彩礼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规定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