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拆迁行政裁决程序 建设部下发《工作规程》3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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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08:20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建设部近日下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这一规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未提供补偿不得强制拆迁 依照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强制拆迁必须作书面裁决 依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并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规程明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这一规程。 (均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