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执行款诉讼费 银川一女法官被判刑十二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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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13:30 新华网 |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原女法官李银屏,挪用公款57万元,日前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2年6月13日,银川市检察院根据举报查实了李银屏在办理的两起案件中共挪用公款26万余元。1999年1月办理的某电力设备厂诉某开发公司欠款案中,李银屏向该开发公司提供了假冒的兴庆区法院执行庭的账号,该公司将1.9万余元欠款转入了李银屏自己提供的账 此案经银川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后,2002年10月10日,永宁县法院一审以李银屏挪用公款1.9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永宁县检察院认为法院将李银屏挪用的一笔24万余元执行款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挪用时间和挪用用途为由不予认定,在认定事实上有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2002年10月17日,银川市检察院认为抗诉理由成立,遂支持抗诉。 银川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03年3月24日作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决定。就在此时,银川市检察院反贪局收到有关举报李银屏其他经济问题的材料,经调查证实:李银屏在2000年至2002年之间,其在经手办理案件中,还先后4次将收回的31万余元执行款和诉讼费挪用。 2003年10月,检察机关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李银屏利用工作便利,将经手管理的57万元的执行款和诉讼费没有发还申请单位,而将这些数额巨大的公款挪用或归个人使用,遂作出上述判决。(文/薛正俭张学锋贾斌):(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