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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居家劳动却成逃犯 “网上逃犯”状告公安局(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07:26 新华网
“网上逃犯”为何状告公安局
  “网上逃犯”易平拿着起诉书表示对判决不服

  被判3年劳教本人却不知情

  一直居家劳动却成网上逃犯

  █曾因盗窃销赃被收容8个月收审未拿证据释放没给文书

  易平告诉记者,1994年下半年,他花1万多元从他人手里买了一套投影机设备,曾在他手下干过活的卖主说这套设备是别人拿来抵债的。易平并不知道这套投影机其实是偷来的。

  随后,易平在湘潭县易俗河开了一个投影厅,做了三四个月的生意。一年后,易平因为欠一家建筑公司的债务,便又将这套投影机抵债给了这家公司。1995年3月15日,正在家中休息的易平被雨湖路派出所民警传唤,民警怀疑投影机是易平偷来的。

  当日,易平因涉嫌销赃被关入湘潭市收审站收容审查,一关就是8个多月,其间曾遭“牢头”暴打。1995年11月3日,易平又被转至湘潭县七里铺看守所。

  1995年11月22日,易平被雨湖路派出所释放回家,易平深感疑惑:被收容时,“警方说我盗窃销赃,却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被释放时,“派出所并没出具任何法定文书”。

  对此,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局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在收容审查期间,易平拒绝交待其持有并销售已被认定为盗窃赃物的投影机等物品的真实来源情况。我们因此对其进行收容。”

  易平的辩护人宾福臻律师认为,物主的指认只能证明其物品被盗的事实,不能证明易平盗窃,也不能证明易平是在知情还是在未知的情况下销赃,因此公安机关“对易平收容是违法行为”。

  :

  █又被决定劳动教养3年本人毫不知情也未执行

  1995年12月29日,经湘潭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易平以销赃实行劳动教养3年。

  据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区分局称,该局雨湖路派出所民警多次到易平户口所在地,并多次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均未找到易平本人。因此,6年里易平的劳教一直未执行。而易平认为这个说法莫名其妙:“我至今都没有签收对我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从被决定劳教至2001年11月12日,已近6年,但从没人来抓我;我根本就没外逃,一直就在湘潭家中。能有这样的逃犯吗?”

  易平称,在解除收容审查后,是雨湖路派出所的民警亲自去看守所将他放出来的,并送到湘潭市平政路其哥哥家中。此后,他因身体有伤,住院无钱,只好回湘潭县中路铺镇的老家住了三四个月,用“土办法”治病。此时,他根本不知自己已被决定劳动教养3年。

  此后6年,他一直在湘潭市承揽建筑生意,且在湘潭市岳塘区安家。其间,他还替岳塘区平政路派出所拆过房子,也多次去过派出所,也见过当时已被调至平政路派出所的“销赃案”的办案民警,甚至还认识雨湖公安分局现在的几个领导。但与这些人见面时,他们从来没有说过他是逃犯,也没跟他讲自己被裁定劳动教养的事。

  记者曾前往易平的老家湘潭县中路铺镇金石村紫金组调查取证,据当地的村委会、易平的家属证实,他们均不知易平已在6年前被执行劳教一事,“也未收到对易平被执行劳教的法律文书”。

  易平案辩护人宾福臻表示,对劳教决定书是否送达,公安机关一直未能出示有力的证据。

  据此,宾福臻律师认为,在公安机关未送达劳教决定书的前提下,这份决定书不能生效。

  █时隔6年又成“网上逃犯”被铐镜头被电视广为传播

  时隔6年,2001年11月12日中午,易平和家人在吃午饭,湘潭岳塘公安分局宝塔派出所民警以迁户口为由将易平带到派出所。而等待着易平的是一副手铐,因为他是“网上逃犯”。当晚,派出所请来了湘潭电视台的记者,对落网的“网上逃犯”易平进行采访报道。翌日上午,易平被送往雨湖路派出所。

  在雨湖路派出所被关了一晚,易平家人给派出所交了2000元罚款,并写下一张500元的欠条,易平被释放回家。当晚,易平在家中收看湘潭电视台新闻,屏幕上出现了他被铐住的镜头,新闻中还播出了宝塔派出所副所长胡某讲述抓捕“网上逃犯”易平的曲折过程。一夜之间,易平成为当地人皆知的“网上逃犯”。

  易平说,他交了500元欠款后多次找到雨湖路派出所要求办理“自己不是逃犯”的证明,但该所却以“网上追逃已取消,没什么事了”为由拒绝办理。

  湘潭市法制办的负责人证实了罚款一事,并表示:“这是不合理的。”2002年6月,法制办在接到易平的上述反映后,已将这2500元罚款悉数退还。:

  █三被告均称没有侵权易平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2年10月11日上午,易平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区分局、岳塘分局及湘潭市电视台侵犯其人身权和名誉权为由采取行政诉讼,向湘潭市岳塘区法院递交起诉书。

  在诉状中,易平称“自电视节目播出后,我即被人指责为逃犯,别人看到我就躲避,在外联系业务无人接待,不敢和我说话,这给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那种痛苦难以言语,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名誉权”。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经济损失费共计10万元,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然而,立案庭交予行政庭审定后却不同意受理,称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并在行政诉讼书上签发转交民事庭。最后,易平只得变更以民事诉讼提起上诉。

  2003年3月14日,易平诉雨湖公安分局、岳塘公安分局及湘潭电视台名誉侵权一案,在岳塘区法院书院路法庭正式开庭审理。9月25日,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

  在两次开庭中,被告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局委托代理人唐瑞武、谢国如辩称:1995年12月29日,湘潭市劳教委决定对易平劳教3年。但因找不到易平本人,故一直未能执行。为此,该局将易平确定为批准劳教在逃犯,并采用网上追逃的形式对其进行追捕。2001年11月12日,宝塔派出所将易平抓获后,移交至雨湖路派出所。经审查,因未发现易平有新的违法行为,故决定对其不执行劳教。为此,唐瑞武、谢国如表示,本方是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易平构成任何侵权,完全是严格依法办案。

  湘潭市电视台委托代理人沈晖口头辩称:原告提出的诉讼,不符合诉讼条件,并提出诉讼的理由及事实完全是一种行政诉讼,“我方只是真实地报道追逃的事实,并未扩大、歪曲事实,故没有侵害原告名誉的事实行为。”

  2003年12月22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雨湖公安分局、岳塘公安分局对原告易平所实施的抓逃行为,是二被告履行职能的国家法律赋予的职务行为,其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主观上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至于原告是否为逃犯,不属本案所审范围;被告湘潭市电视台,在被告岳塘分局抓获原告后,对抓逃事实采访、录像,并客观真实地进行报道,其行为并未构成违法,也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综上所述,三被告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易平的诉讼请求。

  拿着判决书的易平说他很惶惑,因为他发现,在人群的视线中找回真实的自己,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对上诉前景表示不乐观

  1月5日,易平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易平一脸无奈地告诉记者,一审判决下达当天他就准备上诉,但拖了12天才提起上诉的原因是,一审法院“先称此案不是行政诉讼,变更为民事案件受理,宣判时法院又以此案不是民事案件所审范围,将诉讼驳回”,致使他这十多天来一直为上诉之事而苦恼不已。易平说:“这次上诉,被告方及索赔金额和一审的起诉内容一样,都没有变改”,根据有关诉讼规定,一审以民事诉讼的案件判决后,如果不服只能向上级法院再次提出民事诉讼。易平说,他通过咨询众多律师专家了解到,“此案根本不属民事案件,如上诉肯定也会被驳回;如果要再次以行政诉讼的话,必须又得重新到一审法院起诉,那最后的结果转来转去,又会回到如今的一审结果”。

  5日,一直关注“易平侵权案件”的湖南品格律师事务所的姚小葵律师说,此案一审法院不以行政诉讼而以民事诉讼受理,并作出“此案不属所审范围”的似是而非的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如果原告易平不服再次向湘潭市中院以民事案件诉讼的话,此案将“一错再错”,因为不是属民事案件的案件以民事案诉讼如何审理。该律师说,此案以后将可能成为“奇案”。:

  █两个律师的法理追问易平案引发五大质疑

  易平案经媒体披露后引起较大社会反响,也引起了有关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湖南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小葵和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洁认为:对易平进行劳动教养的决定有违法理,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多项“悖论”。

  质疑一:涉嫌销赃被收容审查是否合法

  姚小葵认为:其一,公安机关仅凭物主彭易文报案———只能证明其物品被盗的事实,便称“已认定易平有盗窃销赃行为”。这证据并不能证明易平是否有盗窃行为,以及证明易平是在知情还是在未知的情况下销赃,因此公安机关以此将易平收容审查并不恰当。

  其次,易平在收审站和看守所被关了8个多月,已是超期羁押。易平被解除收容审查时,提出要派出所开具解除其收容审查的证明,但遭到对方拒绝。开始是认定为盗窃,被关了8个多月后却没有一个结论,显然不合法。

  魏洁认为,综合有关收容审查规定,收容审查对象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实质要件:即有轻微违法犯罪的行为客观存在。2.行为特征要件:即必须有不讲真实姓名、住地、来历不明的人,或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合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审查,查清罪行的人。

  而当事人易平既交待了其真实姓名住处,也没有过多次作案的“行为特征要件”。因此公安机关对其收容审查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质疑二:决定执行3年劳教是否有效

  姚小葵说,劳教委决定对易平执行劳教3年,但据易平本人及其所在的村委会、当地居委会和家属证实,他们均未收到有关对易平劳教3年的决定书,同时公安机关也不能出示已送达决定书的证明。

  根据劳教执行的有关规定,当找不到被执行人时,劳教委应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和其家属等。

  魏洁说,对劳教的执行,被执行人有提出复议的权利,但易平却因未接收到决定书,也就没有复议权,所以这个行政处罚不生效。所以,从一开始,这个程序就错了,因此不可能带来司法公正。

  质疑三:劳教未执行列为“网上逃犯”是否成立

  姚小葵认为,此案原、被告方辩论的焦点是“易平在不在逃”,但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是“在逃犯”,称其为逃犯显然不成立。

  魏洁认为,因易平未收到决定书,也就没有复议权,按劳教执行的有关规定,这个行政处罚不生效,那么以此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因果关系并不成立。

  质疑四:三被告是否侵权

  姚小葵认为,因为此案是以民事诉讼受理的,所以据《宪法》、《民法通则》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魏洁认为: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等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质疑五: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姚小葵认为,此案法院应以行政起诉受理较为妥当,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魏洁认为,按《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而此案原告易平是一个公民,两被告却是行政机关,主体之间并不是一个平等关系,所以不属于民事诉讼。:

  █有教授称该案凸显劳教制度弊端该制度制定近50年已显现滞后

  2003年12月20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将劳教制度列为“中国问题学”的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教授胡星斗。

  胡教授认为,易平事件“源于劳教制度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导致劳动教养审批的随意性和错案的产生,这正是涉嫌违宪违法关押公民的弊政”。胡教授表示,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其弊端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

  胡教授认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劳教制度的规定,只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而对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没有真正的法律监督。名义上,劳动教养的审批权归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但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实体,所以事实上,公安部门既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执行机关,同时也是对劳教决定申诉的复查机关和错案的纠正机关。

  对于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湘潭市公安局法制办张科长(原公安局劳教科现并入法制办)也说,劳教制度制定的时间已过去近50年了,相关的规定虽然滞后,但仍是公安机关一个常用且用得最多的执行手段,“手续简单,比较好使用,不用经过检察司法机关批准”。

  据湘潭市公安局一位负责人透露,像“易平事件”在湘潭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昨天是2004年的第一个星期一,“网上逃犯”易平匆匆赶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向该院民事庭递交了上诉书。

  38岁的易平是湖南湘潭一个小有名气的小包工头,原来一年能赚个五六万元,现在他却很难再包到工程了。易平命运的转折缘于他两年前突然成为潜逃6年的“网上逃犯”,电视里展现他被抓捕的镜头使他成为“焦点人物”。

  “我总是告诉别人说我不是逃犯,却没人相信。”于是,易平于一年前把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和岳塘区分局以及湘潭电视台同时告上法庭,诉称三者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和名誉权,索赔精神损害费、经济损失费1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

  去年12月22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易平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两公安分局对易平所实施的抓逃行为是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务行为,至于易平是否为逃犯,不属本案所审范围。而电视台对抓逃事实采访、录像,并客观真实地进行报道,既不违法也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

  12天之后,易平提起上诉。(钟亿军):(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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