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透露:南航华侨城等国企将设置总法律顾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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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09:13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 陈龙)记者昨日获悉,国资委正公开征求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的杨关善先生昨日告诉记者,《管理办法》将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增价和保值,希望各方人士于2004年1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反馈到该局。 据了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该办法。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二级企业法律顾问和三级企业法律顾问。 记者注意到,目前《管理办法》并未强制性规定所有国有企业一律设置法律顾问,值得关注的是,该办法规定“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杨关善称,185家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设立总法律顾问,在广东包括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等多家企业。但杨关善还表示,此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还将修改。 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经验,能胜任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法律事务工作,经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可聘任为三级企业法律顾问。 被聘任为三级企业法律顾问满5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的,可聘任为二级企业法律顾问。 被聘任为二级企业法律顾问满5年,著有法学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三篇以上的,可聘任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并报上一级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法律顾问业绩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