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死在家不算“因公殉职”(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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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09:39 沈阳今报 | |||
慕毅飞/文喻梁/图 喝酒致死而定性为“因公殉职”的,不乏先例。去年,安徽一位王姓的镇党委书记,因接待外商喝酒过量而死,就是以“因公殉职”定的性,相关的组织结论是:“一个党委书记,为当地经济发展,出面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有这个必要,也有这个责任”(2003年3月31日《深圳商报》)。这一组织结论,就涉及到“因公殉职”的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职务,得有一官半职;二是目的,得有“为当地经济发展”的说法;三是效果,要能达到“协调方方面面关系”的目的。 以此来看,湖南李某怕是算不了“因公殉职”:一、他可能没有一官半职,否则,不会把人请到家里喝酒,喝了怎么由公家埋单?二、他可能也没有“为当地经济发展”之类的说法,否则,也不会把人请到家里喝酒,没事都会设法开一桌,真要来事了,决不会弄到家里去。三、更谈不上“协调方方面面关系”,要协调关系,也不会“因公”,否则,也不会把人请到家里喝酒。 那么,死者家属何以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原因恐怕可能只有一个:要是别在家里喝,还怕弄不成个“因公殉职”?这回倒好,喝酒的钱家里出,喝死了人也家里负责,这不太屈了吗? 是否属“因公殉职”,就看这酒在不在家里喝,这岂非莫大的尴尬?要消除这类尴尬,只能从“因公”接待的治理着手。否则,既有“因公”接待,又在接待中意外致死,自然该算“因公殉职”;现在,“因公”的名目那么繁多,醉死在家而遭遇“因公殉职”的尴尬,实在不算什么怪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