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摘编须支付报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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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01:43 新京报 | |
修改后的计算机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电(记者沈路涛、田雨)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通过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于今天施行的这一决定在作上述规定的同时,还明确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摘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的解释是在著作权法修改前、法律没有对网络著作权问题作出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出台的。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这一保护办法起草和出台还需要时间。因此修改后的这一解释仍将继续适用。(来源:新京报) | |